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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探讨WTO争端解决机制中的仲裁制度问题。根据DSU及其他WTO协定的规定,仲裁是一项重要的WTO争端解决法律手段,用以解决WTO成员方之间的某些国际贸易争端,但目前WTO仲裁尚未受到足够的重视和研究。迄今为止在WTO仲裁实践中已产生了许多法律问题,有待于进一步澄清和解决。在未来的DSU改革谈判中,应进一步完善WTO仲裁制度,增强它与WTO多边体系的兼容性,促进和提高WTO各成员方对WTO仲裁的有效运用,这些都要求首先对目前的WTO仲裁制度进行全面考察和深入研究。本文共分六章。第一章为概述,首先界定了国际仲裁、WTO仲裁等基本概念;介绍了国际仲裁的发展以及仲裁在世界贸易多边体系演进中的嬗变;并对WTO争端解决机制及WTO仲裁体系作了重点介绍和分析。在此基础上,本文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分别对DSU第25条仲裁、确定“合理期限”仲裁、“报复”仲裁以及其他特殊事项上的WTO仲裁进行了介绍,通过研读条文规定、考察立法起源、分析相关WTO仲裁实践及典型案例等方式,对上述各项WTO仲裁中存在的主要法律问题进行分析和探讨。基于上述分析研究,本文第六章进一步将WTO仲裁与《(日内瓦)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总议定书》中的仲裁、《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的仲裁、《能源宪章条约》中的仲裁等进行了比较研究,指出目前WTO仲裁的主要特点与缺陷;介绍和评价新一轮DSU改革谈判中WTO成员方有关WTO仲裁制度改进的建议和提案;并对未来WTO仲裁制度的改进及利用提出相应建议。最后,本文对中国今后利用WTO仲裁解决国际贸易争端的前景进行了展望。WTO仲裁由GATT仲裁逐步发展而来,目前形成了一套颇具特色的国际仲裁制度体系。根据法律依据的不同,WTO仲裁可区分为“DSU体制内的仲裁”和“DSU体制外的仲裁”,前者主要包括DSU第25条仲裁、DSU第21.3(c)条规定之确定“合理期限”仲裁和DSU第22.6条规定之“报复”仲裁等;后者则指游离于DSU适用范围之外由其他WTO协定所规定的WTO仲裁。但是这一WTO仲裁体系并没有带动WTO各成员方利用仲裁解决国际贸易争端的热情,在目前的WTO争端解决中,专家组程序及上诉机构上诉审查程序俨然成为了WTO争端解决的唯一“主流”程序;相比之下,各项WTO仲裁程序都较少被运用,特别是DSU第25条仲裁。针对这一现象,通过对专家组程序和上诉机构上诉审查程序的再考察以及对各项WTO仲裁条款及其实践的分析,本文认为:虽然DSU第25条规定了“WTO中的速效仲裁是争端解决的一个替代手段”,但由于DSU第25条规定简陋,仲裁模式存在局限,在目前,DSU第25条仲裁并不足以构成对专家组(或专家组和上诉机构)程序的有效“竞争”和“替代”;DSU第21.3(c)条、DSU第22.6条是DSU第25.2条所指的“例外”,DSU第21.3(c)条规定的确定“合理期限”仲裁以及DSU第22.6条规定的“报复”仲裁与DSU第25条仲裁构成“特殊WTO仲裁”和“一般WTO仲裁”的关系。同时,这两项WTO仲裁也是对DSU第25条仲裁模式的改革和实践,作为两项最主要的WTO强制仲裁,它们获得WTO成员方更多青睐和运用。当然,在这两项WTO仲裁的实践中也产生了诸多法律问题,亟待澄清和解决。另外,晚近“DSU体制外仲裁”的出现进一步丰富了WTO仲裁制度的内涵,也启迪着未来WTO仲裁的改革和应用。总之,WTO仲裁属于国际公法意义上的“国家间仲裁”,具有传统国际仲裁的基本特征。仲裁的“双边性”在WTO多边机制下被进一步弱化,但WTO却并没有相应地对各项WTO仲裁程序的具体规则进行统一规范和详细编纂。在新一轮关于改进和澄清DSU规则及程序的谈判中,各成员方对目前的WTO争端解决机制包括各项WTO仲裁的改革与运用都提出了不少建议,值得关注和探讨。而今后随着中国经济和国际贸易的增长,中国运用各种WTO争端解决手段解决与其他成员方贸易争端的案件也会增多,其中不排除被诉诸WTO仲裁甚或主动运用仲裁解决某些贸易争端问题的可能,因此须加强对WTO争端解决机制中仲裁制度的理解和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