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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3月16日通过的《物权法》引入了浮动抵押制度,它能够充分发挥企业所拥有的财产的担保价值,是一种灵活高效的融资担保形式,有利于解决我国当前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我国《物权法》仅以三个条文构建起来的浮动抵押制度是不完善的,不利于实践的应用和风险的防范,不能够保障浮动抵押制度在实践中有效地实实施。本文试图对完善我国浮动抵押制度进行一些思考。全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浮动抵押的概念界定。浮动抵押起源于罗马法,并最终通过英格兰衡平法院以判例的形式得以确立,同时也因为这一历史背景,只有对该制度的描述而没有一个明确的定义。我国很多学者在研究这项制度时对其含义进行了界定,而笔者认为浮动抵押是指浮动抵押人以其现有和将来所有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为标的物,抵押财产确定之前,浮动抵押人有权在正常经营范围内自行处分抵押财产,当特定事由出现时,抵押财产转变为固定抵押。同时认为该制度具有以下四个特征:抵押物的集合性、抵押物的变动性、浮动抵押的转化性和抵押人对抵押物的自由处分权。另外,笔者将浮动抵押与固定抵押、财团抵押及最高额抵押进行了比较研究,认为该制度虽然与这三项制度有相似之处,但是是有着本质区别的,它们之间是平行关系。第二部分分析了浮动抵押制度的优势与不足。像任何其它制度一样,浮动抵押制度既有其优势也有不足。其优势在于不但能够有利于增强企业的融资能力,而且不影响企业自身对抵押财产的自由经营,这样能够充分利用企业财产的价值,促进企业稳定良性发展;不足之处就是弱化了对抵押权人及其他债权人合法利益的保护。我国在《物权法》中引入浮动抵押制度正是看到该制度的自身优势能够满足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但从具体规定的情况来看,对债权人的利益保护方面还不够,加大了制度运行中的风险。第三部分对浮动抵押制度运行过程中存在的若十问题进行分析。浮动抵押过程分为浮动抵押的创设、休眠及实现三个阶段,在各个阶段均存在有影响浮动抵押运行的风险问题。在创设阶段要对设押主体进行相应的限制;同时要扩大我国浮动抵押中抵押财产的范围;还要构建完善登记公示制度。在休眠阶段,我们要界定日常经营行为的范围,并且认为抵押人对抵押财产行使自由处分权时不能够超越一范围。在实现阶段笔者认为导致浮动抵押结晶的事件有以下三类情形:导致抵押人公司丧失持续经营能力、抵押权人为控制抵押财产而实施的关于行为及浮动抵押条款;同时认为浮动抵押实现担保权益的优先性问题由以下两种因素所决定:一是别的担保权益的类型;二是浮动抵押是否具有一些限制性条款和别的担保权益持有人是否知道存在有限制性条款。第四部分是对完善我国浮动抵押制度的思考。笔者在借鉴其他学者观点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实际情况提出了以下几点建议:一是限定浮动抵押人的主体范围为公司法人;二是要扩展抵押财产的范围;三是赋予浮动抵押权人充分的权利;四是要明确规定抵押人“正常经营行为”的范围;五是明确规定实现浮动抵押权的顺位;最后要完善社会信用及登记公示的相关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