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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立法保护主义是我国地方立法权滥用、地方立法质量不高的突出表现。地方立法保护主义与市场经济密切相关,是指地方立法主体基于地方利益本位思想,滥用立法权形成阻碍部分市场要素流通的地方性立法,具有明显的产业针对性。我国地方立法保护主义历经泛滥、控制、危险三个沿革阶段,并在立法内容、条款表述等方面具有类型化特点。地方立法保护主义是一种“短视”思维,具有阻碍全国统一市场形成、妨碍地方产业结构优化和破坏地方法治事业建设等全面而深远的危害。制度经济学中的交易成本理论为地方立法保护主义研究提供了重要范式,有助于厘清地方立法保护主义本质,进而提出明晰的判断认定标准。以交易成本理论为视角和进路,可提出不公平竞争标准、地方基本利益优先标准、市场参与者标准、明显不合理负担标准四项地方立法保护主义判断标准。网约出租车“京人京牌”户籍限制等一系列实例可验证上述判断标准的科学性、明确性和可操作性。地方立法保护主义的产生根源是一个综合性问题,涉及经济、政治、立法制度等多个维度,以往的研究往往侧重于财税制度方面。公共选择理论为探究地方立法保护主义的产生根源提供了新的思路,有力地解释了地方立法保护主义的发生机制。地方立法保护主义产生根源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发展性地方政府定位;不合理的财税制度;锦标赛式政治晋升模式;地方经济同构且发展不均衡;市场经济体制不完善;地方立法制度不完备。其中地方立法制度不完备是直接原因。《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出“从体制机制和工作程序上有效防止地方保护主义法律化”。治理地方立法保护主义应坚持“预防优先、防治结合”理念,促进地方立法制度完备化,做到事前预防与事后治理并重。事前预防措施主要有以下几种:1.构建地方立法草案委托第三方起草制度;2.建构地方立法公众意见征求及反馈机制;3.建立健全地方立法协作制度。事后治理措施主要有以下几种:1.完善地方立法批准、备案审查制度;2.确立地方保护立法无效制度及准诉讼式救济程序;3.建构以立法赔偿为核心的立法责任制度。治理立法地方保护保护主义任重而道远,需要长期的不懈探索和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