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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教育权是宪法所规定的我国公民享有的一项基本人权,国家有义务和责任保障公民享受平等的接受教育的机会和权利。随着我国高等教育规模的不断扩大,接受高等教育的学生数量与日俱增,保障高等教育阶段的贫困学生的受教育权日益重要。高等教育行政救助是国家为了保障公民的高等教育受教育权而对贫困家庭的学生进行物质或者其他帮助的一种社会救助活动。我国公民高等教育受教育权的实际享有,不但需要国家制定相关法律予以确认,更多的是制定出一套行之有效的制度,在制度和各种国家、社会资源上给予保障。而高等教育行政救助制度作为保障公民受教育权的最后一套屏障,虽然在不断的发展和完善,但在我国的现行法律体系和现实操作中仍存在很大的问题。在我国,关于高等教育行政救助法律法规虽然大量存在,但是却缺乏统一的规范和标准,并没有形成系统的法律体系。这就导致各种法律法规之间缺乏统一性与协调性,从而直接导致不同地区在进行高等教育行政救助活动的时候各自为政,甚至出现冲突和抵触的情况。我国在2014年5月1日起实行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在第六章将教育救助纳入其中,成为社会救助的专项救助之一,但是其中仅仅对教育救助做出了四条原则性的规定,严重缺乏可操作性。同时,现行的奖学金、助学金等传统的行政救助方式也己经越来越不能满足贫困学生教育发展的需要,高等教育行政救助方式亟需丰富。因此,本文立足于高等教育行政救助法律制度的基本理论,以我国现行的高等教育行政救助法律法规为基础,结合美国、英国等国先进的高等教育救助理论,从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救助条例》、规范行政部门为主体的教育救助对象认定机制、统筹高等教育行政救助资源、丰富和提高高等教育行政救助方式和标准以及加强对高等教育行政救助活动的监管等方面入手,以期丰富和完善我国现行的高等教育行政救助法律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