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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以反垄断法为理论基础,以邮政体制改革为视角,针对当前我国邮政体制改革所面临的问题进行分析,认为邮政普遍服务业务具有公益性和自然垄断的特性,应当由国家专营;而以快递为代表的邮政竞争性服务业务已经失去了其公益性和自然垄断的特性,应当进入市场允许经营者参与竞争。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以下简称“《邮政法》”)作为邮政行业的基础性法律规范,其关于邮政专营权的确定对邮政普遍服务和邮政竞争性服务的未来发展起着不可或缺的作用。但是,由于现行《邮政法》制定于1986年,已经难以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其对邮政专营范围的模糊规定给邮政市场发展带来了一系列问题。因此,修改《邮政法》成为目前我国邮政体制改革的当务之急。
反垄断法在西方国家被誉为“经济宪章”,对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我国历时13年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于2007年正式颁布,这部法律将成为规范我国市场经济领域竞争行为的基本规范。反垄断法适用除外是反垄断法律制度中的重要制度之一,在传统上主要适用于自然垄断等行业。本文认为,传统的邮政行业在本质上是自然垄断的,由国家专营具有合理性和必要性,但在科学技术和市场需求不断发展的今天,原本自然垄断的行业也在发生着变化,即自然垄断不是一成不变的,邮政行业尤其如此。在传统的邮政普遍服务业务之外,产生了为满足部分消费者需求的邮政竞争性服务业务,这一部分业务已经失去了作为自然垄断业务的特性,应当允许自由竞争并接受反垄断法的规制。
本文第一章简要分析邮政的定义及其特征,以及邮政业与快递业的联系和区别;
第二章以经济学理论为基础,分析邮政产业的自然垄断属性和公共物品性质,认为邮政普遍服务属于自然垄断和公共物品,应当由国家垄断经营。而邮政竞争性服务业务已经失去自然垄断的特性,并且成为准公共物品,应当由市场提供;
第三章对邮政产业进行了反垄断法律规制方面的分析,对邮政行业及不同业务同时采取结构规制和行为规制,认为对邮政普遍服务业务应当适用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而对应当自由竞争的竞争性服务业务予以反垄断法律规制。另一方面,我国当前邮政行业的反垄断问题更多的是行政性垄断问题,是邮政主管部门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这种行政性垄断行为同样应当被纳入反垄断法的规制范围,适用《反垄断法》;
第四章提出我国目前邮政产业反垄断所面临的种种难题并初步提出解决建议,认为尽快修改《邮政法》是配合《反垄断法》,明确邮政专营范围的重要措施:明确区分邮政普遍服务业务和竞争性服务业务对于反垄断法的实施起着基础作用;对于邮政体制改革,在完成政企分开之后,还应当逐步完善各种配套机制,其中引起业内普遍关注的就是如何建立普遍服务补偿机制,这一机制的建立和完善将对我国邮政产业的健康发展和平稳运行起着重要的补充作用。
本文的主要结论是:邮政产业应当区分普遍服务业务和竞争性业务,对二者进行不同的反垄断法规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