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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位授权是学位教育工作的“触发装置”,学位与研究生教育领域的各项工作,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归结于学位授权政策上来。本文以我国学位授权政策为研究对象,以探寻现象背后的政策,政策选择的文化和价值根源为研究逻辑,利用政策分析的研究范式,对我国学位授权政策的政策背景、政策过程、价值选择以及政策效果进行了全面分析,并在介绍和借鉴国外学位授权政策的基础上,提出了我国学位授权政策调整的目标以及改革的思路和策略。
制度经济学指出,制度才是影响经济社会发展的根本原因。政策作为正式的制度规范,对人的行为有规制和导向作用。政策一旦确定,就为人们提供了依此获利的空间与路径,人们依此决定其行为的模式与方向。“坏的政策使好人变成了坏人,而好的政策却使坏人变成了好人。”在社会生活中,人们的行为都有其政策根源,在不同的政策安排下,人们有不同的应对策略与行为方式,并因此带来不同的政策效应。在笔者看来,学位授权政策是我国学位教育工作的“阿基米德基点”,我国学位教育工作所取得的成绩与存在的问题,在一定程度上都与现行政策安排有关。
本研究以哈耶克“自生自发社会秩序原理”和“委托代理理论”为理论基础。文章指出,由于受到我国特有的政策环境的制约,我国的学位授权政策具有典型的“理性建构”特性,政府在政策决策、政策执行以及政策调整诸环节都有无尚权力,学位培养单位的权力相对有限。在我国,学位教育管理权力实质为一种行政权,其运行机理是通过委托授权以实现权力的分层配置。尽管近年来的改革使省级学位委员会与学位培养单位的权力在不断扩大,但这只是因为学位教育规模不断扩大政府管理能力不足所做出的变革而已,是政府集中指导下的放权,权力的性质并没有因此改变。
我国学位教育工作所取得的成绩与存在的问题,与现行学位授权政策息息相关。学位教育的集权管理政策优势主要体现在:一是对于建国初期迅速恢复学位教育工作大有帮助,尤其在《学位条例》颁布后,对于学位教育的规模、层次、类型的快速发展起到了积极促进作用。二是通过政策杠杆保证了国家价值目标的实现。三是这种管理体制有利于控制学位培养标准,使学位教育质量保持在较高水平之上。但这种政策安排也有其天然缺陷,一方面学位教育权力过于集中,基层的办学自主权受到限制,社会力量参与不够。另一方面是在学位教育权力的高度垄断局面下,培养单位的精力往往投向于政府的“分配性”努力而非注重培养过程的“生产性”努力。在我国学位教育工作中所出现的“重申报轻建设”现象、分层办学理念难以贯彻、创新人才培养不力等与现行的政策安排有密切的关系。
从产权的角度审视,我国国家学位制度具有较大的外部性。目前学位制度隐含着培养单位的学位教育质量具有“同质”性,都是符合国家水平的,在质量规格上没有高低上下之分。国家作为学位教育的审批者,一定程度上被赋予了学位质量风险的承担者角色,培养单位可以从中受益而无须承担全部的质量风险。国家显然意识到了自身的责任,于是在新一轮学位授权审核中,将会设置更高的“准入门槛”,从而带来“分配性”竞争更趋激烈。由此看来,这是一个无法消解的“政策魔咒”,解决的方案只能是变革现行的政策体制,走学校学位之路。
研究指出,学校学位是以学校为本位和主体的学位制度安排。这种制度安排以自治、效益、民主和学术为价值取向。学校学位奉行“去中心化”后的自主运行机制,由培养单位自主决定是否进入或以怎样的“姿态”进入学位教育领域。学校学位作为一种有利于“外部性”内在化的制度安排,它将决策的权限交给培养单位自身,也意味着决策主体必须承担由此带来的全部责任。
学校学位的实施必须遵循一定的逻辑。从大的方面而言,实施学校学位政策必须从以下四个方面积极创造条件:一是以观念转变为先导;二是以产权界定为关键;三是以制度创新为保障;四是以市民社会发展为基础。在具体实施的过程中,需要讲究策略和方法,注重政策实验,不能急于求成。作为一项全新的改革事业,学位制度改革必须动员政府、培养单位以及社会各方面的力量积极参与进来,在制度建设上必须做到外在制度与内在制度协同进行,方能收到成效。文章指出,任何幻想通过“单兵独进”的改革谋求成功都将是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