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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舞蹈艺术迅速发展,出现了很多不同类型的舞蹈作品,舞蹈作品类型增多以及表达方式更加多样,使得其保护的困难性也逐渐增加。由于舞蹈艺术自身综合性和易逝性的特征,加之法律法规条文对舞蹈作品相关概念的界定不清晰准确,侵犯舞蹈作品著作权人合法权益的案件时有发生,因此,本文通过对舞蹈作品“实质性相似”的认定研究,为保护舞蹈作品著作权人合法权益提供保证。“实质性相似”是判定被告作品是否侵犯原告作品著作权的关键,只有当原、被告的两部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时,才能认定被告构成著作权侵犯。在我国,“实质性相似”虽然未在著作权法中作出明确规定,但在舞蹈作品著作权侵权纠纷的案件中被法院普遍适用。由于“实质性相似”其判定规则没有统一标准,因此其认定具有开放性,法官在司法实务中判定时具有随意性。加之舞蹈作品类型多样,构成复杂,会导致判定难度增加,因此造成舞蹈作品“实质性相似”具有认定标准不规范,结论不公平的问题。针对舞蹈作品著作权纠纷中“实质性相似”的认定问题,本文进行了分析探讨。首先对舞蹈作品的概念进行界定,明确舞蹈作品的内涵,分析舞蹈作品的构成要素。其次,总结了作品著作权侵权中舞蹈作品“实质性相似”之认定方法,并明确了当前我国判定舞蹈作品“实质性相似”采用“抽象分离法”和“整体观感法”两种方法,进而从几个关于舞蹈作品侵权的经典案例入手,分析“抽象分离法”和“整体观感法”在具体案例中的适用,明晰舞蹈作品“实质性相似”的认定现状,在分析认定现状的基础上,探讨了我国在舞蹈作品“实质性相似”认定中存在的问题,比如在认定过程中存在法律规定不明确,法官主观选择差异大的问题,并基于此,最后对舞蹈作品“实质性相似”认定规则提出建议,进而使“实质性相似”在司法实务中的适用更加合理、科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