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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走私没有最后的胜利,只要存在国内外差价和贸易管制,走私分子就会在暴利驱使下铤而走险,而且在打私高压态势下,走私分子变得更加狡猾,走私活动变得更加隐蔽,走私规律变得更加复杂,打击走私的司法实践中不断出现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亟待理清和解决。为写好此篇论文,笔者对有关走私犯罪的文献进行充分收集、深入学习和认真归纳,在此基础上结合缉私执法工作经验,对实践中遇到的若干疑难问题进行分析探讨,主要内容有:第一部分就我国走私犯罪理论主要观点进行简要综述。其中包括我国刑法学界对走私罪的研究观点以及海关界对走私问题的研究观点。第二部分关于走私罪中若干构成要件的理解与认定。分为3节,第一节探讨司法实践中若干具体走私行为的认定问题,主要有通关走私行为、后续走私行为和海上(水上)走私行为;第二节就单位犯罪认定中的若干问题进行论述,包括单位主要成员完全变更时,关键要考察变更前后的单位意志是否具有连续性;判断一般工作人员的意志是否代表单位意志要根据地位、职权以及是否以单位名义、利益是否归属于单位等因素综合判断;关联公司实施单位走私犯罪要结合主要负责人或利益归属是否一致为判断;单位走私犯罪与同罪名个人犯罪应数罪并罚;第三节就共同走私犯罪认定中的若干问题进行探讨,即追究海上走私共同犯罪中运输人的刑事责任,应增加对惯常参与走私运输但又不属于通谋、集资要件运输人的处理意见;单位与个人共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无法认定主从犯时不应各按标准认定,应该择轻认定;对海关人员受贿放纵走私行为不应一概实行数罪并罚;第四节就主观故意认定中的若干问题进行探讨,包括如何界分走私犯罪中的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走私的概括故意如何认定,不应将概括故意不恰当地扩大至认识错误的范畴;走私犯罪中明知的认定问题。第三部分是对若干法律规范的解释与理解。主要有:对《刑法修正案(七)》中新增加的“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其他货物、物品罪”若干问题进行探讨;《法释30号文》有关文物出口走私在文字上引起争议应该如何正确理解执行;以及刑法第一百五十七条关于“武装掩护”走私和暴力抗拒缉私在司法实践中如何理解运用。第四部分提出若干完善走私罪的立法建议。主要有对有效惩治小额多次走私提出立法建议,建议修改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三款,强调未经“刑事”处理;对有效惩治海上偷运走私提出立法建议,建议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相衔接;对有效惩治单位犯罪提出立法建议,建议针对单位犯罪的特点,增设适用于犯罪单位的资格刑;另外提出将走私普通货物罪改为“数额犯”和“比例犯”的统一体;最后根据当前反走私形势,提出在刑法中增列若干单独罪名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