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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76年签订的中英《烟台条约》是继中英《南京条约》、《天津条约》之后两国签订的另一次重要条约,是解决双方以缔约形式建立外交关系以来在商务、外交等领域存在的诸多问题的又一次尝试。
与前两次缔约一样,此次条约因具体的外交事件而起,但不同之处在于,围绕着滇案的谈判以及《烟台条约》,英方不仅是在寻求解决中英商务上的痼疾,而更着眼于促使中国改变外交现状,实际上是在用西方的外交制度和观念来挑战中国的传统外交,希望利用每一次机会,包括缔约行为,来推动清政府接受西方的外交实践。而且在天津教案之后,包括英国在内的外国人都恶感渐增,深恐大清国朝野上下再次退回到那种“野蛮的”排外政策中去,因此降服中国人的人心、推动清王朝沿着西式外交的路径“进步”就显得特别重要了,这就是当时英国公使威妥玛极力追求的目标。
具体说来,本文第一章探讨1860年后的中英关系,即英国对华政策的基本路径和清政府对条约义务的应对方式。
第二章集中于19世纪60年代末开始中英之间在商务和外交上的冲突,指出这些冲突带有某种无法根除的因素,并突出威妥玛对中国外交的指责和他扭转这种局面的尝试;这一章还叙述了英国人主张对华“强硬”的呼声的渐长,为后来滇案交涉中英方的强硬做派和战争舆论做铺垫。
第三章先简述滇案的发生,分析了清政府在该事件交涉初期的失当,进一步展现威妥玛如何利用滇案推行他的“外交课程”,灌输西式外交的思想;这一章以清政府应允英方的“七项条件”,暂时满足其要求而化解第一次危机结束。
第四章叙述了滇案危机的再起,以及赫德、李鸿章等人化解危机的措施。主要缕述了李鸿章在与威妥玛订立条约前的决策和考量,突出清政府在外交上的困局,并分析了在李鸿章与赫德及总理衙门在订立条约的问题上的分歧之处,以及这种分歧在最后签订条约中的作用。
第五章总结全文,对该条约的三方面的影响和作用做了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