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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我国农村集体土地之上主要存在着集体土地所有权及土地承包经营权两种物权。土地承包经营权虽然分离于集体土地所有权,但由于我国体制的特殊性,集体所有权以公有制为逻辑支点建立,与一般私权存在巨大差异,民法一般规范难以适用于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行使与保护,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权能受到极大限制。与一般的所有权相比,其权利并不圆满,所有权实现的方式也不尽理想。八十年代初,家庭承包经营制度的确立,使得集体所有权与土地承包经营权相互分离,促进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释放了土地的效益。这种用益物权在符合我国国情的基础上建立,具有大陆法系用益物权的特征,也同样具有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特色。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取代了集体土地所有权在农村集体土地权利体系中的地位,已经成为我国农村集体土地权利体系中的核心权利。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化,城市化进程的加快,许多农民开始逐步离开家乡,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成为了现实所需。我国农村集体土地背负着农民社会保障的重任,因此作为所有权上分离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同样具有很强的社会保障属性。社会保障属性与土地承包经营权物权属性之间的冲突造成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困境,存在许多问题。土地的细碎化经营无法满足当前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或者从某种程度上成为了农业现代化的瓶颈,对于流转的限制无法达到物尽其用的功效。在这种背景下,中央出台多部文件提出“三权分置”,并要求适时修改、制定、完善法律。“三权分置”的目的是要放活经营权,进一步释放土地资源的效用。学界对于“三权分置”政策的争论焦点是分置后的土地经营权的性质及权利内容,同样的,这也是“三权分置”制度设计的关键。考虑到我国特色农村集体土地权利制度,与传统大陆法系国家相比,我国的集体土地本身不能成为处分的对象。通过分析学者对土地经营权性质不同观点的研究,笔者认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土地经营权应当构造为一种用益物权,只有这样才能化解当前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存在的诸多问题,也能满足“三权分置”改革的目标。通过对物权法定原则、租赁权物权化、物权客体发展的研究,从理论上探讨土地经营权物权化的可能性,并对土地经营权物权化的有关配套制度提出建议,从而构建我国社会主义特色的农村土地权利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