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行为人侵权责任归责依据在于过失,而在过失理论研究中,存在着过失的概念与过失的判断标准两个不同的范畴的区分问题。无论在理论还是实务判断中,往往存在忽略过失判断或者混淆过失概念与过失判断的现象。本文研究目的就是希望解决侵权行为过失问题的判断模棱两可问题,同时,在受害人的过失的情况下实现侵权人与受害人双方之间利益平衡寻找解决方法。因此,本文主要通过比较研究方法从三个方面对侵权行为过失理论进行研究:
第一部分研究了侵权行为过失理论现状。首先分析了国内侵权行为的主观过失概念说、客观过失概念说以及主客观综合过失概念说等过失理论学说,并且研究了关于侵权行为过失的各种版本的学者建议。接着分析过失研究中存在的问题,如过失概念与过失判断标准混淆,过失与违法性关系不清,过失的种类混乱。然后对侵权行为过失进行比较法研究,鉴于我国成文法背景,该部分重点放在对大陆法系国家关于过失的法律规定与学说的研究。
第二部分围绕过失的构造及其判断进行研究。首先研究注意义务之存在。主要研究了注意义务之内涵、归责原因、类型化以及存在与否的判断。本文认为判断注意义务存在与否可以从两个方面入手,即判断前提与判断要件。前者主要是指行为人与受害人之间存在特定关系,后者是指行为人具有相应的过错能力与意识能力。然后对注意义务之违反判断进行分析。注意义务违反之判断要件包括了行为主体具有相应回避能力、行为主体未为回避与行为主体对结果的否定态度等三个要件。注意义务违反之效果是缩减行为人损害赔偿范围。最后分析了四个裁判例中侵权行为过失的判断,可以推知国外对注意义务在过失判断中具有核心地位持肯定态度,国内关于过失的判断可以借鉴这种方法。
第三部分研究如何平衡加害人与受害人之间利益即“过失相抵”问题。首先探讨受害人过失的制度演变。主要研究从早期的促成过失,到后来的比较过失,以及特殊情况下的自甘冒险。然后寻求平衡侵权过失与受害人过失之间的利益关系。受害人过失应当是一种本人的过失,而不包括他人的过失。在具体操作上,对行为人与受害人的过失程度、原因力进行比较得出一个比例,以此为依据实现双方之间利益平衡。该方法既适用于过错责任领域,也可以适用于无过错责任领域。在过失相抵效果上,应根据具体情况缩减损害赔偿范围;在受害人自己责任上,可以根据具体环境平衡双方利益。
总之,过失本质上是一个主观心理状态,但在判断上则是客观的标准,即以注意义务为存在及其违反为判断核心;对于特殊的受害人过失,应当根据具体情况综合考虑缩减损害赔偿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