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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手机互联网的普及,社会公众的需要以及国家政策的支持,近几年平台经济得到了快速发展,已涉及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出行、饮食、购物、视频、娱乐等。平台经济之所以发展如此迅速,是因为平台经济的商业模式与传统企业存在较大的差异:双边市场特征、交叉网络外部性特征以及独特的定价方式。一方面,平台企业通过整合市场资源信息,联合双边用户需求,通过技术手段降低交易双方的信息不对称,提升了用户效用和社会福利。另一方面,随着平台经济的崛起和发展,平台企业开始出现横向并购的趋势。我国近几年平台企业横向并购案例频繁发生,如滴滴出行并购优步中国,饿了么并购百度外卖,美团并购大众点评等,这些案例的发生引发了社会公众的担忧:平台企业横向并购后是否存在提高定价、损害消费者福利与社会福利的情况?反垄断机构应该如何规制?因此互联网平台企业横向并购成为一个值得关注的话题。本文综合运用数理模型、数值仿真以及案例分析的方法研究平台企业横向并购前后的社会福利状况,并对当前的反垄断规制提出一定的建议。通过研究发现交叉网络外部性强度较大的企业制定的价格高于交叉网络外部性强度较小的企业,并且能够以较高的市场份额获得比交叉网络外部性强度较小企业更多的利润。交叉网络外部性强度对消费者总剩余以及社会福利存在正向影响,当平台企业发生横向并购后,横向并购后的定价不一定高于横向并购前的定价,横向并购后的社会福利并不一定低于横向并购前的社会福利,其取决于交叉网络外部性强度大小。当平台企业交叉网络外部性强度都较小时,横向并购后的社会福利小于横向并购前的社会福利。当平台企业交叉网络外部性都较大时,横向并购后的社会福利大于横向并购前的社会福利。当平台企业交叉网络外部性强度适中与其较大的平台企业发生横向并购后,当交叉网络外部性强度足够大时,横向并购后的社会福利大于横向并购前的社会福利,否则小于横向并购前的社会福利。通过上述研究对反垄断提出一定的建议:第一,将交叉网络外部性强度作为反垄断监管指标,充分考虑其对平台企业的影响。第二,考虑由于平台企业双边用户间的交叉网络外部性强度差异和正反馈效应相互强化最终形成的锁定效应,重点关注其对消费者总剩余的影响。第三,对平台企业的市场份额予以淡化,原因是平台企业双边市场的市场份额测量没有统一标准,并且平台企业市场份额较高,横向并购后有可能避免了无谓的转移成本损失,增加社会福利。第四,重视企业间竞争行为,阻止恶意竞争,营造良好竞争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