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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01年修订的《婚姻法》中,首次增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至此,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在我国的立法上得以确立。为了明确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适用条件,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12月24日颁布了《婚姻法》解释(一),其中有关条款涉及到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但是,《婚姻法》以及《婚姻法》解释(一)对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相关条款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并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显现出越来越多的问题,最终导致无过错配偶一方的权益在离婚时无法得到保障。本文以程某某诉李某某离婚损害赔偿案为例,针对审判过程中的裁判争议,笔者在结合我国离婚损害赔偿立法和司法实践进行深入剖析的基础上,最终认定李某某应当承担离婚损害赔偿的举证责任以及离婚损害赔偿责任。本文正文分为三个部分,本文的第一部分为案情简介及争议焦点,对程某某诉李某某离婚损害赔偿案进行简单介绍,提出一、二审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所作出的不同判决,进而引出本案争议的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包括本案双方当事人离婚损害赔偿的举证责任如何分配以及离婚损害赔偿责任是否应该由李某某承担;本文的第二部分对本案的争议焦点进行具体分析,结合本案运用民法学与证据学的相关理论对程某某诉李某某离婚损害赔偿案的争议焦点进行分析,然后结合案件就有关的理论学说进行探讨并提出自己的观点,最后对一、二审法院做出判决的合法性与合理性进行分析;本文的第三部分为本案引发的思考,通过对程某某诉李某某离婚损害赔偿案进行分析,明确离婚损害赔偿案件所要注意的问题,同时结合我国目前的司法实践,就此类案件处理提出自己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