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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行行政问责制,既是深化我国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建设责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的必然要求,更是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题中之义。在我国,自2003年“非典”以来,“问责制”从无到有,逐步健全完善,引起社会公众的普遍关注,同时也在学术界掀起了一轮研究热潮,研究的方向也逐步从官员问责制向行政问责制、责任政府等领域深化。本文以责任政府为理论基础,从”问责制”的基本概念入手,综合运用规范分析法、文献分析法等研究方法,将行政问责制界定为:相关的问责主体依照法定程序对各级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所管辖的部门和工作范围内由于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以致影响行政秩序和行政效率,贻误行政工作,或者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给行政机关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进行内部监督和责任追究的制度。健全我国行政问责制,有利于政府权力制约,有利于提高政府执政为民能力,有利于发展宪政民主,有利于促进和谐社会发展,对于建设高度的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原因,我国行政问责制仍存在许多困境,如:由于官员“官本位"思想严重、公民社会问责意识相对淡薄导致的问责文化相对滞后问题,问责范围不明确问题,问责局限于同体问责问题,问责信息缺乏公开度问题,问责法律制度不完善问题,等等。为此,作者建议,要通过多种手段,努力构建符合我国现实国情的、更加规范有效的行政问责制度体系。一是通过革新政府官员的权力观、重构政府官员健康的功过观、培育公民的问责意识,积极营造问责的政治文化;二是明晰政府官员的责任,加快官员权责及问责标准的制度化、法制化建设,优化政府组织及人员结构,调整社会管理组织机构,提高政府公务人员素质;三是问责范围要具体化,不能仅限于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而应当把官员的所有职责都纳入其中,特别是那些已经或可能违背公共利益、没有满足公众期望的行为;四是建立健全社会监管机制,发展多元化问责主体,增强人大问责监督力度,鼓励舆论参与监督,建立起长效的问责机制;五是问责信息要公开透明化,通过实行政务公开,实现“决策公开、信息公开、执法和办事公开、人事公开”;六是完善行政问责的法律法规,并积极借鉴香港及西方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使我国行政问责制得到规范、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