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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网络金融作为我国这几年兴起的一种基于互联网技术的网络点对点借贷模式,具有比传统银行融资、民间借贷不具有的优势。P2P网贷模式进入我国后,在无监管措施,无设立门槛的情况下,进行着野蛮式的发展——平台跑路现象频发,破坏社会经济秩序,损害众多投资者的财产利益。很多P2P平台提供的服务内容已经超越了原本P2P平台的定义,涉嫌假借P2P的外壳经营需特许资格的金融业务,这些异化的P2P行为是引发P2P跑路的主要原因。随着2014年P2P网贷刑事第一案的判决的尘埃落定,人们开始注意到异化的P2P平台行为问题的严重性。本文以刑法学理论为依托,通过规范分析、历史分析、实证分析等办法对我国P2P网络融资中不规范的经营行为进行分析,指出不规范P2P网络融资行为构成了非法集资犯罪,并对P2P网络集资行为涉嫌不同罪名之间进行辨析,在罪与非罪之间进行探讨。第一章介绍了我国P2P网络融资的发展状况,阐述了P2P网络融资模式与以往银行融资和民间融资的不同,对P2P网络融资给我国金融模式带来的创新给与了肯定,同时对我国P2P网络平台经营模式的本土特点进行了介绍。为第二章介绍我国P2P网络融资隐藏的法律风险作了铺垫。第二章对我国异化的P2P平台经营模式隐藏的法律风险原因作出揭示,认为刑法介入P2P网络集资具有必要性。通过分析异化的P2P平台行为,认为P2P平台跑路现象频发的原因主要是由于不具备风险控制能力的P2P平台擅自金融业务。我国P2P网络平台经营模式隐藏法律风险的三个原因主要是:设立资金池,债权关系不透明,平台以自身为债权承担信用风险。这三个原因使得异化的P2P平台超越了传统的P2P“信息中介”的性质,隐藏着巨大的社会危害,这种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本质属性,刑法介入P2P网络集资行为具备必要性和合理性。第三章重点介绍了具体司法认定上,刑法是如何规制P2P网络集资行为的。首先介绍了刑法规制P2P网络集资行为的范畴,认为刑法规制P2P擅自经营间接融资等金融业务的原因在于无法保障其具备风险管理能力,很容易陷入流动性危机,进而引发倒闭,具有巨大的社会危害性。P2P网络集资主要涉及的罪名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非法经营罪等,其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在非法集资罪名中具有基础作用,本文也是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作为基本罪名来进行论述的。接下来结合非法集资的非法性、利诱性、公开性、社会性对异化的P2P行为进行分析,认为这些异化的P2P行为符合非法集资的犯罪构成。最后对各种P2P平台行为涉及不同罪名之间,罪与非罪之间进行辨析,目的在于更好的分析P2P非法集资犯罪行为。最后结合本文论述的内容,提出刑法介入P2P网络融资的应当保持谦抑性,并对相关法律的完善提出了建议。使得刑法不会过度介入P2P网络融资,且相关法律的完善能引导今后P2P网络融资的发展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