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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止目前农民占我国人口总数的42.65%,农民仍是我国一庞大的社会群体,农民社会权利保障问题关涉社会公平正义及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国家的建立,然而建国以来,在国家一系列制度设计和政策安排下逐渐固化的城乡二元社会结构,将宪法意义上是平等公民的农民,排除在了社会权利保障体系之外,农民的平等公民权利如劳动就业权、受教育权、社会保障权等长期以来受到国家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的忽视与歧视,农民各项社会权利享有状况与非农户口的城镇居民相比差距悬殊,取消农业户口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只是户籍制度改革的起步阶段,剥离附着在户籍制度上的社会权利福利改革进程缓慢。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到2020年我们将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伟大奋斗目标,届时人民生活更加富裕,城乡区域发展差距和城乡居民生活水平差距显著缩小,因此我国没有农民的小康,就没有国家的小康,在当下我国城乡二元社会结构下,只有加快城乡平权步伐,积极发展和保障农民的社会权利,即劳动就业权、受教育权、社会保障权,用发展和维护农民社会权利来弥合城乡之间巨大权利不平等的鸿沟,从而使农民享有社会权利不公的低等公民身份,实现与城镇公民平权的平等公民身份。本文将考察建国以来农民社会权利缺失和发展状况,从作为一个政治共同体的合法公民,所应享的平等公民权利和公民身份待遇入手,从国家宪法意义上公民所应享有的社会权利与建国以来农民实际享有社会权利相比较,以及农民社会权利保障与城镇居民社会福利待遇差距悬殊的对照,分析了建国以来在城乡二元社会结构下,农民社会权利保障受到国家阶级意识、区隔化制度、身份差异的不公平对待;改革开放以来制度改革成本滞缓了破除城乡二元体制的进程,农民社会权利法制保障的不完善甚至法律断层状况,让农民的社会权利保障无法可依,作为弱势群体的农民很少有自己的利益代言人为其发声,因此社会权利诉求无法被了解到,导致农民社会权利缺失和被侵害。因此要从平等公民身份的视角重新审视农民的社会地位,建构国家与农民良性利益互动关系,在国家责任与义务主导之下,积极赋权给农民各项平等的公民社会权利,扫除限制农民社会权利享有的不平等制度政策,加快城乡平权步伐;建立完善农民社会权利保障的法制体系,让农民社会权利保障有法可依;积极培育保障农民社会权利的社会力量,增强农民为自己权益发声的群体力量,切实保障农民的社会权利,实现农民在我国平等正义的公民身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