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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成立之初,工程建设领域是以行政计划的方式进行施工建设的,直至上世纪八十年代,国务院首次明确了一些适宜承包的生产建设项目经营项目可以实行招标投标的办法,为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2000年颁布了《招标投标法》。新世纪以来,我国城镇化进程不断提速,招投标市场也在这番工程建设浪潮中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与此同时,招投标实践中的问题也不断涌现,其中招投标纠纷的救济就是一个重要的方面。本文着力倡导运用诉讼救济的方式来理顺各招投标主体的关系、平息争议、化解矛盾。正文共分为四个部分,除引言、结语之外,共计两万七千余字。文章的第一部分简要介绍了招投标纠纷以及纠纷的解决方式。纠纷是诉讼研究的起点,没有纠纷就没有诉讼。首先对招投标纠纷的概念、种类等进行了简单的介绍;然后对现行实践中招投标纠纷的三种处理方式——异议、投诉、复议进行了一一阐述。第一部分用较短的篇幅引出了司法救济的对象——招投标纠纷,为后文做铺垫。文章的第二部分紧承上文,论述了招投标诉讼机制的必要性。首先指出了现行招投标纠纷解决方式的不足,这是诉讼机制的现实必要性;然后从纠纷的司法介入、纠纷的最佳解决以及权力制衡等理论角度对建立招投标诉讼机制的必要性进行了论述。对必要性的论述是招投标诉讼机制得以建立的前提,它是本文写作的一个难点。文章的第三部分从诉讼的基本理论出发解答了招投标纠纷纳入到诉讼救济后,它的权利保护要件、诉讼标的应该如何界定。紧承招投标诉讼机制的必要性,首先对招投标诉讼本身进行了概括论述;之后对招投标诉讼中的三大诉讼基本理论问题——诉权、诉讼标的、诉之合并进行比较充分的论证。基本理论的探究是本文的重点,同时也是一个难点。文章的第四部分尝试从程序设计的角度对招投标诉讼的具体程序构建给予一些建议。当事人将招投标纠纷诉至法院,首先面临的是这个纠纷适用于哪一种程序的问题;其次,考察了招投标诉讼的管辖问题;招投标纠纷中有部分主体,如招标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等,他们在诉讼机制中的地位也值得探究;最后,招投标诉讼的诉讼费用如何收取也是司法实践中必须直面的问题。具体程序的探究也构成本文的重点。文章以招投标纠纷及其解决机制为研究起点,从现行纠纷解决机制的不足出发论述了招投标纠纷的解决需要诉讼,而且只有诉讼才是它的最佳解决方式,最后围绕招投标诉讼的基本理论和具体程序为重心进行了充分的解析,给出了笔者的些许见解,以期能够对实践中招投标纠纷的权利救济起到一定作用,为招投标事业及诉讼制度建设略尽绵薄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