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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我国保险业的迅猛发展和保险市场的完善,保险中介人得到了长足发展。保险中介人在保险市场上乃至社会经济生活中起到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保险中介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也因此而引起保险业及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本文从我国保险中介的现状出发,借鉴国外这方面的先进经验,结合我国保险市场的具体情况,探讨建立一个以保险代理人为主,保险经纪人为辅,保险公估人适宜发展的保险中介体系,并对建立规范的保险中介人的监管体系提出自己的观点和看法。全文由四部分内容构成。第一部分 我国保险中介人的现状分析这一部分为概述部份,主要起导入作用。这部分从保险中介人的基本概念出发,简要介绍了我国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保险公估人的发展概况,指出我国现阶段保险中介活动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并分析了在我国建立规范化的保险中介人制度的必要性。第二部分 各国保险中介制度及监管的比较研究国外的保险业已经十分发达,保险中介人制度也相对比较完善。因此,为了完善我国保险中介人制度,有必要了解、学习和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和思想,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探索出适合我国国情的保险中介人制度。这一部分分别就英国、美国和日本的保险中介人制度作以简单的介绍,并考察了各有特色的保险中介人制度与各国的历史、经济、文化传统的联系。最后总结了国外对保险中介人的监督和管理。希望通过对国外保险中介业的研究能够对建立和完善我国保险中介人制度有所裨益。第三部分 我国保险中介人制度的构建由第二部分的介绍可知,在不同国家保险中介人依存的市场和社会经济基础不同,其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在保险市场上的地位,以及发挥的作用也不尽相同。因此,在构建我国的保险中介人制度时,应当清醒地认识我国保险业的现状和问题;认清我国保险人组织的现状和问题;<WP=3>认识我国的传统文化。在这个基础上,再根据我国保险市场的发育情况,分阶段地进行保险代理人建设、保险经纪人的构建及保险公估人的培育。本部分先从整体上论述分析了目前我国理想的保险中介人制度的发展模式,再分别探讨了如何构建保险代理人制度,保险经纪人制度及保险公估人制度。共分为四节:一、我国保险中介人体系的理想模式尊重我国的历史文化传统和我国保险市场的现状,这是我国保险中介制度的基础和前提。首先,从历史文化传统来看,我国的社会文化传统异于西方的有:其一,我国的传统文化是以家庭为中心的,在个人的人身保障上更多依靠家庭而不是象西方社会一样向社会寻求,因而保险意识薄弱。其二,我国的传统社会是强调"人治"的社会,在我国法律体系不健全和社会上"人治"对"法治"的干扰下,保险中介人的发展受到阻碍。因此,提高国民的保险意识,增加社会公众对保险中介人的理解和信任,是我国选择保险中介模式应当注意的问题。其次,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我国的保险需求,无论是个人的或是企业的都呈不断增长的趋势,这无疑给保险中介人的发展提供了契机。而我国保险市场目前的格局即保险市场上保险公司数量不多,竞争十分激烈又限制了各类保险中介人的不同发展。本节的最后一部分在考虑前两个因素的前提下,提出了建立我国理想保险中介人体系的框架设想(这也是本文作者的主要观点和看法):保险代理人是我国保险中介市场上的主要角色,可以活跃于产、寿领域;保险经纪人的业务应集中于对风险鉴别和评估要求较高的产险品种上,并可开展一些风险管理和咨询服务;保险公估人则主要侧重于保险理赔业务上。二、我国保险代理业的发展目标和模式的选择保险代理人在我国的发展已呈一定的规模,在目前构建保险代理人制度就是在已有的基础上加以完善。本节首先论述了我国保险代理模式的选择:寿险代理模式主要采取个人代理与专业代理相结合,同时兼顾员工直销制,而兼业代理则在小范围内适当开展,这是寿险产品分布的<WP=4>广泛性和分散性所决定的。产险代理模式则主要采取兼业代理和专业代理的模式,限制发展个人代理人,这主要是由产险产品的技术要求高、市场相对集中所决定的。其次,本节对保险代理制的具体构建及运作作了一个详细的论述,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保险代理人的种类及其业务范围;2、保险代理人的活动原则;3、保险代理制度的运行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最后,对完善我国现有的保险代理制度的战略措施发表了自己的意见。三、我国保险经纪人制度的发展目标和构建严格地说,保险经纪人制度在我国并没有建立起来,但在保险经纪人业务方面已有了一些尝试性进展。我国建立保险经纪人制度是必然的,一方面可以解决我国保险经纪人现状问题,另一方面可以使保险经纪人制度一经发展便步入规范的渠道。本文认为在未来保险经纪人模式的选择上,应以法人化的保险经纪公司为主流,主要从事一些专业性较强的产险品种的中介服务,并可提供风险咨询服务,在发展初期不允许个人经纪人的存在。在保险经纪人制度的具体构建上,本节从保险经纪人的组织形式、保险经纪人的主体制度、保险经纪人的经营原则几个方面进行了详细论述。最后,在考察我国的具体国情的基础上提出了培育我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