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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简称“原农保”)尽管有近20年的发展历史,但仍不完善。为应对本世纪30年代到来的老龄人口峰值,我国应从基本国情出发,建立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简称“新农保”)。本文从制度创新的角度对中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进行系统化研究。在达成老有所养远景目标下,以强化政府责任为出发点,在国内已有的理论研究和总结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借鉴国外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与理论研究的有益经验,把构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置于城乡统筹发展的背景下,进行系统剖析与研究,通过对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变迁的回顾,阐明农保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成因。在此基础上,遵循社会养老保险水平与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原则,提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框架的构建思路,重点论述公共财政全额支付最低标准基础养老金的可行性,以期为我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及最终建立城乡统筹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提供理论依据和政策参考。本文研究结论如下:第一,新农保制度建设,政府必须承担公共财政出资责任。国家在农民老有所养问题上责无旁贷,应承担立法、组织、管理、出资和监督责任,特别是政府财政出资责任能否到位,是避免新农保重蹈原农保仅靠农民自我储蓄积累覆辙的关键。第二,定额缴费、与参保时间挂钩给付型农民养老补贴制度及其财务可行性是新农保制度模式设计的关键。基础养老金一般以消除老年贫困为目标,待遇普惠性是实现老有所养目标的重要保证,以便将经济不发达乃至贫困地区的农民也纳入新农保。考虑我国区域间经济发展差异,按农村居民家庭平均每人年生活消费性支出的50%(高于55元),确定农民最低标准普惠制基础养老金并由国家财政全额支付,在财务上具备经济可行性。第三,转变财政补贴方式有利于提高参保率。经常性的公共财政投入,从缴费环节的入口补贴转变为给付环节的出口补贴,从补贴缴费向建立基础养老金转变,既可以提高公共财政投入的公平和效率,也可以解决制度的可持续性问题。第四,新农保“个人账户+基础养老金”制度模式,可随财政实力变化调整基础养老金数额,弹性较大,且这种模式易转移,可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对接。第五,从实践来看,北京市新农保包括养老金补贴在内的社保支出占财政总支出的比重在10%左右,略高于全国平均水平,但远远低于发达国家40%左右的比重,财政负担不算大,财政补贴具有可持续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