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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确立以后,人类社会为维护此种婚姻的神圣性,将父母之自然血亲子女划分为婚生子女与非婚生子女,而后者作为婚外淫乱的果实,必须代赎父母的罪恶,在此种思想的影响下,非婚生子女的权益长期被牺牲、漠视,非婚生子女从出生开始便注定其悲惨的命运;而后,随着时代的进步、社会观念的变迁、人际关系的拓展、男女互动的频繁、性禁忌的解放,人们对非婚生子女已渐为宽容,并试图通过社会制度的变革改善非婚生子女的境遇。无论是大陆法系各国还是英美法系诸国大都一改过去严格区分婚生、非婚生子女而予以差别待遇的观念,给予非婚生子女在监护、抚养以及继承方面与婚生子女基本相同的权利,从法制上保证非婚生子女享有安全无忧的成长机会。同时各国已注意到非婚生子女的产生,并非只是关系生父、生母及非婚生子女三者的私益,而会牵涉社会公益,并带来一系列社会问题,因此各国公权力纷纷介入非婚生事件之中,以子女的最大利益为出发点,保障非婚生子女的基本权益。在对非婚生子女立法进行改革的各国及地区之中,美国、德国以及我国的澳门地区步伐迈的最大,其立法已取消非婚生子女的称谓,将婚生子女与非婚生子女统称为子女,让所有的子女在名分上亦完全平等。我国婚姻法第25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我国继承法第10条赋予了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平等的继承权。从这两处对非婚生子女的立法看,我国在非婚生子女立法的原则上是较为先进的,赋予婚生子女与非婚生子女同等的法律地位。然而与他国先进立法相比,我国对非婚生子女立法过于简单、原则,非婚生子女亲子关系确立制度欠缺,非婚生子女基本权益保障制度不健全,在实践中难以执行。因此对于非婚生子女之保护,我国法制实有心有余而力不足之憾,并时常陷入立法理想无法实现的窘境。现实生活中非婚生子女之生母杀婴、弃婴,生父逃避抚养非婚生子女法定义务的现象时有发生,面对此种令人心寒之生活现实,不得不认真审视、检讨我国现行立法之不、足,参考外国先进之立法例,为我国非婚生子女权益的保护寻求可行的法.律途径。 本文主要通过历史法和比较法对非婚生子女的法律保护进行探讨。钱历史法而言,依历史之更替,研究关于保护非婚生子女法制的兴衰、消长及变化,探讨其成因之时代背景,以期能彻底了解非婚生子女法制的演变过程。掌握法律随时代要求、社会变迁而演变的规律及趋势,为我国现行非婚生子女立法变革提供动力及方向。在比较法方面,介绍各国或地区关于非婚生子女保护之法制,以拓宽视野;在此基础上分析各立法例之得失、借鉴外国先进立法经验,以完善我国非婚生子女保护立法。 本文运用上述两种研究方法,首先试图对非婚生子女之本质有一全两性了解,其次对非婚生子女亲子关系之确认制度进行研究,再次将探讨非婚生子女基本权益保障制度,在此基础上为我国非婚生子女立法之改革提出建议。详言之,本文的研究范围是:一、绪论。绪论中将首先分析各国对非婚生子女定义的界定,以期对何为非婚生子女有所掌握;其次探寻非婚生子女地位之历史变迁,并就其历史地位的时代背景、主要成因进行分析;再次,检讨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二元对立的妥当性,阐明扬弃二者对立使之归为统一的合理性。二、非婚生子女确定亲子关系之洲声:侧丈忘究。本部分首先介绍非婚生子女亲子关系确定的立法依据,并分析立法依据之发展趋势;其次分析各国非婚生子女确定亲子关系的立法模式;最后借鉴外国之先进立法例对我国婚姻家庭法的立法选择提出建议。三、非婚生子女基本权益保障制度研究。主要从非婚生子女的监护与抚养制度对非婚生子女基本权益的保障进行探讨,在呼吁国家加强公权力以保护非婚生子女基本权益的同时,对我国有关制度的完善亦提出一些构想。四、结论。在结论中首先对文章前三部分作一扼要的说明,其次对已提出之立法建议进行归纳,以期对我国非婚生子女保护制度的完善有所裨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