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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经济飞速发展的今天,会计信息象一根纽带,联系着市场经济活动中各种参与主体的利益,投资、融资、经营、决策等经济行为都要依据真实可靠的会计信息做出,一旦会计信息失真,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往往难以估计。注册会计师作为会计信息的鉴证者和提供者,对会计信息的真实性肩负着一定的社会责任。注册会计师不仅要对合同相对人负责,还要对因虚假会计信息的传播引起损失的第三人承担责任。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注册会计师对第三人的民事责任问题一直难以解决。从本质上讲,注册会计师对第三人的民事责任关系着法律价值的选择,即法律公正和社会政策方面的权衡和取舍。本文主要讨论了会计师对第三人民事责任的范围、性质、归责原则、责任承担的相关问题,针对当前经济高速发展形势下会计师对第三人民事责任的一些特殊问题,提出了自己尚不成熟的观点,试图找到可合理解决会计师对第三人民事责任问题的有效方法。本文共分五章,第一章通过对会计师职业的相关基本概念的介绍,引出会计师民事责任中“第三人”的概念及会计师对第三人民事责任的特点;第二章通过比较法的研究,提出了我国关于会计师对第三人民事责任范围规定的缺陷及应当采纳的原则方法;第三章仍然运用比较法研究的方法,对会计师对第三人民事责任的性质进行讨论和认定;第四章详细分析了会计师对第三人民事责任归责原则的选择和运用;第五章探讨了会计师对第三人民事责任承担的问题,并结合我国实际情况,提出了改进办法。本文主要提出了以下观点:1.会计师对第三人民事责任的范围应控制在“可预见”的范围内;2.在侵权法下追究会计师的民事责任能够更好地保护第三人的利益;3.“过错推定”作为会计师对第三人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应当得到广泛运用;4.会计师对第三人的损害赔偿限于可确定的范围内,包括既得利益的损失和期待利益的损失;5.在共同侵权中,会计师应承担按份责任。通过本文的研究,明确了会计师对第三人民事责任的各种法律选择,其实是以法律手段对会计师和社会公众两大不同法律主体的利益进行轻重权衡的刻意选择。法律在运用各种原则和方法解决会计师对第三人的民事责任的时候,应注重权衡注册会计师的职业利益和社会责任,不应过于侧重其中的某一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