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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界虽然对于聚众斗殴转化犯的理论已进行了广泛关注和深入研究,但对于聚众斗殴转化犯概念的定位及转化条件的构成上还未形成统一的观点。由于我国现行《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款对聚众斗殴的转化定罪问题规定过于简化,亦无相应司法解释的明确描述,导致学术界和司法实践中对被害人的伤亡情形如何转化定罪存在着较大分歧,经常出现“同案不同判”的情况,不利于司法的统一适用。因此,笔者从聚众斗殴转化犯的概念、理由及构成要件入手,以聚众斗殴转化犯定罪中存在的疑难问题为着重点,搜集了司法机关已经判处的103件相关案例,并进行了详细的数据比较和分析之后发现,各地法院对相同案情的案件处理仍然相当混乱。所以笔者认为正确处理聚众斗殴转化犯定罪问题还需要我们结合转化犯的实质构成要件,通过案例分析的形式,并在区别考察具体案情的基础上进行个别化的审察与对待,在保证刑法威慑力和惩罚功能的同时,兼顾谦抑性,从而实现正确定罪和量刑之目的。 本文共分四部分,约2.4万字。 第一部分详细论述了聚众斗殴转化犯的概念、转化定罪的理由及构成要件。由于刑法学界对于聚众斗殴罪转化犯的这三个问题分歧较大,在实践中对相关案件的处理也是异常混乱。因此,对以上三个问题透彻的分析和认识是有着巨大的现实意义的。本节首先提出了理论界对于转化犯的定义纷争,在总结、归纳之后,认为聚众斗殴转化犯的概念是指行为人在实施斗殴的过程中,由于主观故意的内容发生变化,使其所支配的行为导致了重伤、死亡的结果,从而使聚众斗殴行为的性质转化为更严重的故意伤害或故意杀人的性质,远远超出了聚众斗殴罪本身所包容的范围,所以依法应当以转化后的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的犯罪形态。随后分析了聚众斗殴中转化犯定罪的理由,并针对存在学术界的不同观点展开了分析和评述,认为本款应包括转化犯和想象竞合犯两种情形。最后在结合理论和实践的基础上,总结出转化犯的构成必须包括聚众斗殴的客观事实、行为构成聚众斗殴罪、在斗殴中必须有重伤、死亡结果的发生及行为人主观上出于故意四个必不可少的四个要件。 第二部分进行了聚众斗殴中转化犯定罪的现状考察。由于现有刑法对聚众斗殴转化定罪的主体并未予以明确规定,且又缺乏相应的司法解释,从而导致学者和司法机关对如何认定其主体存在较多争议。本文通过对已经判决生效的103件聚众斗殴转化型犯罪的经典案例,分别从全案转化还是部分转化定罪、双方转化还是单方转化定罪、首要分子是否一律转化定罪、对有法定量刑情节的致害者是否转化定罪等四个复杂而疑难的问题在司法实践中的做法进行了具体而详细的数据分析,结果发现司法实务中的做法异常混乱,没有统一的标准,经常导致“同案不同判”的情况。 第三部分对聚众斗殴转化犯罪中涉及主体范围的疑难问题分情况做了详细的讨论和分析。同时,这也是本文中笔者观点的集中体现。由于学术界和司法实务中对于聚众斗殴中转化犯主体范围都没有达成统一的界定标准。聚众斗殴犯罪本身的复杂特性也决定了我们不可能坚持“一刀切”的办法去处理此类问题。一方面,当造成重伤、死亡结果的行为实施主体不同时,转化定罪的主体自然也不会相同;另一方面,当重伤、死亡的对象不同时,转化定罪的主体也要具体分析。因此,本文结合不同的致害主体、受害对象及现实生活中常见的问题分成五个方面逐一分析并确定主体范围的界定标准。希望能有效地对症下药,促进司法实践中疑难问题的解决。 第四部分主要是就聚众斗殴转化犯定罪处罚中可能涉及到的立法方面的问题给出了完善建议。本文通过以上三部分充分的理论和数据的论证,提出了以下四个方面的法律建议,即应对“致人重伤”的转化条件进行细化并作出限制性解释、对过失致人死亡的情形增加想象竞合犯的适用、对无法查清直接责任人的情形需增加设立结果加重犯、对聚众斗殴的转化犯定罪主体应从重处罚。希望以此为聚众斗殴转化定罪的司法实务提供科学性的参考和指导,从而保证司法公正得以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