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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足球的职业化水平在世界居于领先地位,各项制度相对完善,转会制度也不例外。所以研究欧洲足球转会制度对于我国转会制度的改革有一定的参考价值。欧洲最早的转会制度产生于十九世纪晚期的英格兰,那时的制度主要是控制球员的流动,维护俱乐部的利益。在这种转会制度下,球员们的权益无法得到保障。直到博斯曼的出现,才使情况发生了彻底的改变。博斯曼通过诉诸法律,捍卫自己的利益,最后胜诉,才有了博斯曼判例的产生。该判例不仅取消了合同到期的运动员转会要支付转会费的规定,还取消了欧盟国家实行了几十年的限制外籍球员人数的规定。一直以来欧盟没有针对体育实践自身采取任何直接的立法措施。但博斯曼判例出现后,结束了欧盟足球界乃至整个欧盟体育界游离于欧盟法律调控范围之外的局面,这当然包括球员转会制度,也要受到欧盟法的影响。为了让大家更清晰地了解欧盟如何将转会制度纳入共同体法的适用范围,本文首先概括介绍了与转会制度相关的欧盟法律制度:劳工自由流动的第39条、限制竞争行为和滥用支配地位的第81、82条,阐释了欧洲法院处理转会案例的一般方法。其次从具体案例入手,分析转会制度中哪些与欧盟法不符,并说明欧洲法院怎样加以论证。欧洲法院认为,如果没有具有超越一切的体育利益的存在,那么只要体育活动具有经济活动的性质,就要受到法律的规制。迫于博斯曼判例产生的压力,国际足联与欧盟委员会达成了修改转会制度的协议,并在2001年颁布了修订的《国际足联运动员身份及转会规定》。2001年转会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年轻球员的培养费、保持合同的稳定性和团结机制等。后经修订,又颁布了2005转会制度。本文分两步对这两部转会制度进行考察,一是对转会制度进行解读,准确把握制度的基本内容。二是与以往制度进行比较研究,剖析现行转会制度在欧盟法影响下的变化以及存在的问题。文章最后通过分析我国足球转会制度具体发展历程中存在的问题,发现我国转会制度中也存在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现象。笔者借鉴欧盟转会制度改革的成功经验,提出了我国转会制度改革的建议――不仅要改变我们的制度,还要转变我们的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