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在行政管理活动当中,行政机关基于行政管理活动灵活性的需要,可以制定政策、做出承诺;同时,由于行政事务本身的复杂性,既定的法律不可能对行政管理活动本身规定的面面俱到,必须赋予行政机关以一定的改变政策、承诺的裁量权。那么,公众如果出于对这些政策的期待已着手安排自己的生活时,行政机关改变自己所做出的政策从而对公众造成一定的损失,这种损失应当由谁来承担呢?在目前我国,这个问题尚无解决之道。我国仅在撤销行政行为问题上引入了信赖保护原则,但其适用范围狭窄。相反,对于以上所列这些问题的解决,国外有合法预期保护原则,且在实践中运用极广。
自上世纪70年代开始,合法预期保护原则逐渐为各国所重视,并在实践中日趋完善。英国和欧盟在确立这一原则时,有各自独特的实践方式。无论是在行政法律文件中,还是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上,合法预期保护原则都有着鲜明的体现,并占据着极其重要的地位。可以说,该原则在保护当事人的权益以及促进政府依法行政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在行政法理论上,尽管还有诸如“信赖保护原则”、“禁反言原则”等相似制度,但毕竟与合法预期保护原则有差别之处。通过考察和分析欧盟法以及英国法上的情形,采用合法预期保护原则更符合该制度的原意和初衷。研究合法预期保护原则在英国和欧盟的实践,进而对它加以引进和改造,使其适用于行政机关制定政策、做出承诺等领域,以期有效地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促使行政机关诚信行政,促成行政法治的实现。
论文除引言和结语之外,共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合法预期保护原则的一般理论。该部重点从行政法学的角度,对合法预期保护原则的起源、涵义(概念)、理论基础、和其他相近原则的关系、功能以及保护机制等各个层面对合法预期保护原则的一般(基本)理论问题进行阐释。第二部分,合法预期保护原则在欧盟法和英国法上的实践。该部分重点研究了合法预期保护原则在欧盟法和英国法上的具体实践形态,包括二者在行政机关撤回授益决定(包括行政机关废止合法的授益决定以及非法的授益决定两种情形)、行政机关改变政策、行政机关在个案中偏离政策、行政机关不履行承诺、行政机关不遵循行政惯例等领域的具体做法,不仅指出了二者在以上领域做法间的差异,而且对其进行分析评价,总结其优劣得失,指出可资借鉴的制度亮点。第三部分,合法预期保护原则在中国的引进和借鉴。该部分在前两部分研究合法预期保护原则的基础上,深入分析和探讨了在我国引进并借鉴合法预期保护原则的必要性、可行性以及具体的制度构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