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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环境的污染严重影响到了人类对海洋的开发和利用,国际社会依赖私法途径对海洋环境污染进行事后调整的趋势越来越显著。相对于人们更为熟悉的油类污染,由于有毒有害物质种类繁多,人们对其发生泄漏事故后的应急手段和污染后果认识不足,出台的相关国际公约迟迟未能生效。我国国内尚没有专门的海洋污染损害赔偿立法,更罔谈海运有毒有害物质污染损害赔偿立法。立法的缺失导致司法实践中出现诸多争议。本文以法哲学、法经济学以及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原理为理论支撑,综合采用比较分析法和实证分析法等研究方法,对海运有毒有害物质污染损害赔偿法律制度的基本理论和法律制度的要素作了系统和深入的分析。同时,结合我国国情和立法实践,研究了我国海运有毒有害物质污染损害赔偿法律制度的构建,并提出了我国海运有毒有害物质污染损害赔偿立法框架和内容的建议。本文包括五章和一个附录。第1章探讨了海运有毒有害物质污染损害赔偿法律制度的理论基础。以海洋环境保护立法为视角,探讨了海运有毒有害物质污染损害赔偿法律制度的法哲学基础,从认识论、价值论、本体论的角度分析了法哲学对海洋环境保护立法完善的作用;阐释了法经济学分析手段应用于海运有毒有害物质污染损害赔偿立法的适当性及其在归责原则、风险分担机制、责任分担机制和赔偿责任限制等具体领域的应用。第2章探讨了海运有毒有害物质污染损害赔偿的国际立法及其发展趋势。第3章对各国海运有毒有害物质污染损害赔偿法律制度进行了比较法研究,探讨了对我国的借鉴意义。第4章结合对我国立法现状的分析,提出了我国海运有毒有害物质污染损害赔偿立法的必要性、理念与模式。第5章研究了我国海运有毒有害物质污染损害赔偿法律制度的构建,包括归责原则、责任限制和相关的实施保障机制。最后,提出借《海商法》修改之机,增加海运有毒有害物质污染损害赔偿规定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