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绑架罪是当今全世界公认最严重的犯罪之一,它对公民人身权利、社会治安等各个领域都具有巨大的危害性,尤其是对社会治安的稳定构成严重威胁。自古以来,我国就存在绑架勒赎的行为,中国古代法律中将绑架行为描述为“执持人质”且对绑架行为的法律规定大多处以斩刑。由此可见,绑架行为历来就被视为危害性极高,性质极为恶劣的犯罪。我国在建国初期绑架行为一度销声匿迹,但是随着改革开放,经济迅速发展,我国人民贫富差距日益增大,绑架犯罪也死灰复燃并逐渐成为多发常见的犯罪。绑架罪不仅仅危及公民人身自由权利,而且在广大群众中造成恐慌的效应,是十分恶劣的犯罪,其危害后果也极其严重。然而刑法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对绑架罪的若干问题存在争议,这些争议直接影响到绑架罪的定罪量刑。尽管2009年2月28日颁布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七)》对绑架罪在立法上进行了修改,完善了此前学者对该罪提出的一部分争议,但是仍然存在很多问题没有得出定论。因此本文旨在对绑架罪的若干问题进行讨论并提出立法建议,同时阐述笔者对《刑法修正案(七)》对绑架罪的修改的一些思考。
第一章,绑架罪的犯罪构成。本章分别从主体、客体和客观方面的争议对绑架罪的犯罪构成进行分析。目前对绑架罪的主体的争议主要集中在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是否具有绑架罪主体资格以及应否承担刑事责任,主要讨论该主体在实施绑架过程中故意杀人的情况,同时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在绑架过程中故意杀人行为的罪名认定问题进行讨论。绑架罪的客体是单一客体还是复杂客体,至今仍然是学者争论的焦点,也是解决绑架罪其他争议问题,诸如行为、既遂标准、未遂情况等的关键。本章最后对绑架罪的客观方面进行分析,主要讨论客观方面是单一行为还是复合行为,绑架罪的方法、手段以及对“控制人身自由”的理解。本章对绑架罪行为的分析非常重要,是下一章讨论绑架罪停止形态的基础。
第二章,绑架罪的停止形态及共同犯罪的认定。本章对绑架罪的既遂标准,中止问题以及共犯的相关问题进行了分析。本章探析的意义主要在于解决司法实务界一直存在的疑难问题。绑架罪的停止形态和共同犯罪问题对绑架罪的定罪量刑影响极大,而刑法理论界对这几个问题的争议一直不断,没有得出定论。研究绑架罪的既遂标准,主要是基于第一章对于绑架罪的客体和客观行为的分析,分别讨论“单一客体复合行为说”、“复杂客体单一行为说”、“复杂客体复合行为说”以及“单一客体单一行为说”下的绑架罪既遂标准。对于绑架罪的中止问题,本章具体分析其在“单一行为说”和“复合行为说”下的情况。本章最后讨论了行为人未参与绑架但参与勒索的情况,并提出了笔者的看法。
第三章,绑架罪与其他个罪的界限。研究绑架罪,分析其与其他个罪的界限非常重要,对司法实务界也具有深刻的意义,能指导其对犯罪的定罪量刑。由于绑架罪的行为、客体等与其他个罪有重合的地方,在认定上经常会发生错误,因此本章主要理清绑架罪与非法拘禁罪、抢劫罪以及拐卖妇女,儿童罪的界限,最容易与绑架罪混淆的犯罪是非法拘禁罪。刑法第238条第三款对“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的情况进行了规定,但是司法实务界对债务的区分一直是疑难问题。绑架过程中的抢劫的罪数问题也值得讨论。本章最后分析绑架妇女儿童并索取财物未果后转化为拐卖妇女、儿童的行为。
第四章,绑架罪立法完善建议及对《刑法修正案(七)》中绑架罪立法修改的思考。本章提出了对“偷盗婴幼儿”的主观目的完善建议。2009年2月28日颁布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七)》对绑架罪的起刑点作出了调整,从之前的十年有期徒刑降低到现在的五年有期徒刑。97年刑法对于绑架罪起刑点为十年有期徒刑的规定一直以来是学者争议的焦点。本章还对绑架罪绝对死刑的问题作出了笔者的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