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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不纯正不作为犯在结构上与作为犯有着很大的区别,将不纯正不作为犯按照作为犯进行处罚是否违反了罪刑法定原则在学术界一直存在争议,而等价性解决了这一争议难题。等价性对于研究不纯正不作为犯有着举足轻重的意义,总结等价性的基本理论并提出一个明确的判断标准,对于我国的理论和实践有着重要的作用。国外的关于等价性的理论研究比较多,学者们提出了很多典型的学说,而我国关于不纯正不作为犯等价性问题的研究还没有引发应有的关注。通过对国内外关于等价性的各种学说研究,提出在司法实践中具有操作性、可供执行的具体判断标准。除引言外,全文共分为四章:第一章是关于等价性的基本问题的论述,分为两个部分。第一节介绍等价性问题的发展历程,对等价性问题的含义进行梳理,第二节是等价性的体系地位,对于等价性问题应该在三阶层中的哪个阶层进行判断,最后得出应该在构成要件符合性阶层判断等价性问题。第二章是关于国内外等价性判断标准的理论及评析。首先阐述了国外的各种判断标准以及笔者对各个学说的评析,大体可以分为三类:主观说、客观说和综合要素判断说。主观说又可以分为法敌对的意思说和积极利用意思说。客观说可以分为作为义务限定说和危险原因设定说。综合要素判断说主张结合客观说和主观说,通过结合主客观方面进行判断等价性问题。国内的学者的观点主要包括:两层级考察说、分别确定标准说、综合判断说、义务的程度说和社会相当说。第三章通过对等价性判断标准理论的梳理,提出具体的等价性的判断标准。判断不纯正不作为犯与作为犯等价性时应该从三个方面来判断:防止结果发生的可能性、排他的支配力、法益面临现实紧迫的危险。不作为犯在被害人面临现实紧迫的危险时,要有实现作为义务的可能性。而且具体的法益对不作为犯的依赖关系具有排他的支配力,不作为犯的不作为的行为导致法益侵害结果的发生。第四章是具体标准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运用。将前文中的具体的等价性的判断标准运用在交通肇事后逃逸致人死亡和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与不作为的诈骗罪与作为的诈骗罪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