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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千零一年,德国Solar World联合美国另外六家光伏公司向美国商务部(DOC)以及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USITC)申请对中国出口美国的晶体硅电池进行“双反”立案调查,同年9月DOC和USITC批准立案并正式展开调查,并最后认定中国的光伏企业存在大范围的倾销,并且判定中国政府给予光伏行业的补贴对美国相关产业造成损害。在调查过程中,中美双反围绕该“双反”举措是否合理合法展开激烈辩论。2012年9月,欧盟委员会(European Commission)发布通知,对中国生产的光伏组件、晶体硅电池以及其他太阳能产品起“反倾销”调查。2012年11月,欧委会再次宣布,同时会对中国出口的上述太阳能产品进行“反补贴”调查。几乎和美国同期,世界上第一大经济体也对中国光伏企业发起了“双反”调查。本文通过对光伏双反的两个典型案例(美国、欧盟)进行详细阐述,从而来分析国际上发起“双反”诉讼的构成要件,一般程序,以及法律适用问题。重点探讨市场经济地位与替代国问题、双重救济问题以及补贴的可诉性问题。揭示“双反”问题中存在的歧视性和不合理性,以及光伏行业这个可再生能源行业面临“双反”时所遭遇的特殊问题。本文分为四个章节,第一章为光伏行业概述和“双反”的简况;第二章和第三章为美国、欧盟对华光伏“双反”两个案例的介绍,包括基本案情、当事人双反诉辩理由、以及案件中出现的争议性法律问题,例如美国对华“反倾销”调查中的市场经济主体和替代国问题、征税标准、双重救济、AFA规则,欧盟几次修改其“反倾销”基本法试图完善其贸易补偿措施的法律依据,以及光伏行业这个特殊行业在被认定的“补贴”是否都是可诉性补贴等问题;第四章为中国的应对策略分析,包括积极争取市场经济地位、修改和完善国内对于新能源行业的补贴法律机制等等。在笔者撰写论文途中,美国正在对华进行第二次光伏“双反”,并且推翻了第一次的判例。由此可以推断美国和欧盟对华光伏行业的贸易摩擦仅仅是一个开端,所以结合两大案例进行对比分析以及探究,对以后中外可再生能源行业贸易摩擦的法律实务问题有一定的借鉴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