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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监管主体是金融体系中一个重要主体。通过银行监管主体的有效监管,可以减少银行风险,促进银行业稳健运行,保护存款人及其他客户的合法利益。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批准,由国务院决定,成立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银监会),履行原由中国人民银行的银行监督管理职责。2003年12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于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简称《银监法》)。银监会的成立及《银监法》的颁布,标志着我国银行监管工作进入了新阶段,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是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加强金融监管一个重大举措。但是如何在此基础上加深对银行监管主体及银行监管职能的认识,规范银行监督管理行为,减少监管失灵情况的出现,保护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促进银行业健康发展,仍然是现实工作中需要不断探索的问题。本文运用归纳和比较的方法。归纳了银监会的职责、权力。对银监会的监管与人民银行的监管进行比较,总结了二者的区别和联系。通过比较,本文还借鉴了国外银行监管中合理的制度。本文共分五章。第一章银行监管主体。银行监管主体,是指依法对银行实施监管管理的政府或准政府机构。银行监管主体是随着商品经济发展和银行业的发展而产生的。近代银行监管体系产生于美国。银行监管制度的完善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事情。在不同国家,不同的金融监管体制下,担任银行监管主体的机构是不同的。之所以设置银行监管主体,首先是银行需要监管,这是市场的需求,也是银行业这一行业的特殊性决定的。银行业是高风险行业、银行风险具有“传染性”、国际金融风险有可能对国内银行业造成冲击。所以需要对银行进行监管。防范和化解银行风险的途径和对策有多种,设置银行监管主体对银行进行监管在于这种监管具有权威性、公正性、专业性、直接性和开放性等优势。我国银行监管主体是随着我国银行业的发展而发展的。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批准,2003年4月28日,银监会正式对外成立,履行银行监督管理职责。银监会的成立标志着我国银行监管工作进入了新阶段。《银监法》对银监会的职责、监管措施、监管内容等作出了规定。第二章银监会的性质和内部组织机构银监会是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负责对银行业及银行机构的监督和管理,享有独立的监管权力。 <WP=5>合理的内部组织结构是保证机构正常运转的重要前提之一。银监会的横向组织机构基本沿用了人民银行原有的机构安排,以不同的监管对象划分出不同的监管部门。银监会纵向组织机构是按行政区划设置,实行垂直管理。第三章银监会与银行及有关机构、组织的关系银行监管的客体是银行。银行监管主体与银行之间存在着两种关系,即监管与被监管的关系,和相互激励的关系。银监会与人民银行的工作互相区别,又相互依赖,相互配合。银监会的主要职能是由人民银行原监管职能中分离出来的,所以,应解决好银监会和人民银行之间职能的划分,协调两者的业务。我国金融混业经营的势头已经出现。针对金融业出现的混业经营趋势下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银监会应与证监会、保监会协调合作,沟通信息。银监会与我国银行业自律组织是指导和监督的关系。第四章对银监会的监督为贯彻实施《银监法》,避免监管权力不正当行使,防止权力滥用,应对监管权力进行制约,对银监会进行监督。对银监会的监管包括内部监管和外部监督。第五章《银监法》的意义和完善《银监法》的颁布和实施,对完善我国的金融监管法律制度,加强银行业的监督管理,提高监督管理水平,规范监督管理行为,促进银行业的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银监法》构筑了银行业监管的法律框架,但操作性不强,仍需起草和制定多项配套的行政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进一步完善银行业监管法律制度。《银监会》有关被监管银行权利的规定较少,没有规定银监会作为独立执法主体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