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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讨论了关于中世纪西欧采邑制中的权利问题,主要从采邑中领主与封臣,庄园主和农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出发,讨论这些主体通过庄园法庭,参与裁判断,和各种斗争方式为自己争取权利,或者掠取对下层更天的权力,在这一过程中,各方的权利得到了习惯法上的初步承认.在西方法律传统的形成阶段,处于封建法之下的贵族阶级要求领主对其有一个平等的对待,就是通过习惯法和这种参与裁判制,把自己抬升到与领主相同的地位,当然这种相同并不是人们所说的地位相同,而是一种尊重,一种可以进行平等对面的权利,一种可以对各自义务进行要求的权利。通过参与裁判制进行斗争的过程中,很多贵族养成了一种称为好讼的习惯。不仅构成了封建法律体系中的一个结构性要素,这种结构要素中对解决纠纷和矛盾,可以通过参与裁判制,使诉讼者可以与被诉者占有平等的地位,来保护自己的权利,或者要求对方履行他的权利。庄园惯例或庄园惯例的形成过程中充满了农奴与领主互相争夺权利的斗争。这种形式的争斗是在中世纪西欧日常生产生活过程中慢慢积累的,它是自下而上的一种运动,不是一蹴而就的,这就需要很长的时间来研究这个过程。在这漫长的时期结束后,随着经济的发展,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萌芽以及转变成自由民和市民的不断涌现,到13世纪《大宪章》和议会政治的出现,使得权利与义务关系得到了明确的承认。16世纪以前的权利之争对以后人权观形成的意义通常被忽略了。在西方,这种忽略表现得更突出:在西欧中世纪的阶段中,各种阶级争取自己的权利,其目的不外乎维护自己的经济利益,特别是对农民阶层和市民阶层的生活需要。这种政治权利不是近现代所说的权利概念,并没有像现代那样,将权利分为如此多的部分,各种封建法律的规定都是一些细小的关于具体事项的规定。如果没有这些持续几个世纪的争斗,就不可能再近代实现权利要求。那么采邑制,这一西欧中世纪的基本政治制度,在中世纪西欧社会形成的巨大依附关系网是其中最重要的部分。14世纪后中世纪西欧的王权逐渐强大,一些在中世纪中后期通过斗争争取来的权利被部分的剥夺了,但是人民对争取权利的意识却深深的留在了脑海中,这使得社会得到了长足的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