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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离婚管辖权作为一国审理涉外离婚案件的依据,在涉外离婚诉讼中具有重要的意义。在当今社会,涉外离婚管辖权不仅关系到当事人的利益,也牵涉到国家利益以及正常的国际交往,越来越受到各国的重视,由此,管辖权的冲突也日益凸显。因此,深入研究涉外离婚管辖权制度是必要的。本文以罗自评诉黄晓东涉外离婚案为主线,重点探讨了涉外离婚管辖权冲突,提出了通过加强国际合作与协调以完善我国的涉外离婚管辖制度的措施,并结合调解、外国离婚判决承认制度,以探寻解决涉外离婚管辖权冲突的方法。第一章分析了我国涉外离婚管辖权制度。首先介绍涉外离婚管辖权的概念、意义和确定标准,紧接着分析了我国的涉外离婚管辖权制度——以属地管辖为主,兼采属人管辖;以原告就被告为一般原则,以被告就原告为例外原则。在此基础上,指出我国现有的涉外离婚管辖权规定之不足以及完善建议。第二章以涉外离婚中的平行诉讼为核心探讨涉外离婚管辖权冲突。首先简要分析了平行诉讼。其次,概括了我国涉外离婚管辖权立法的现状以及不足。最后,提出解决管辖权冲突的建议,主要介绍了外国限制涉外离婚平行诉讼的立法和实践,并提出加快缔结有关涉外离婚管辖权的国际条约的步伐,从根本上消除涉外离婚管辖权冲突。第三章分析了协调与调解在涉外离婚诉讼中的运用。本章主要是结合罗自评诉黄晓东涉外离婚案件,试图从加强中澳两国之间的协调和当事人之间的调解的视角,探求缓解两国的管辖权冲突和实体法冲突的方法,以实现个案的公平正义。第四章主要介绍了我国承认外国离婚判决的制度。承认外国离婚判决作为国际司法协助的重要内容,不仅有利于维护当事人的权益,也有助于维护正常的国际交往。我国对外国离婚判决的承认一方面持较宽容的态度,另一方面仍对外国离婚判决的承认设定了严格的审查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