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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继承回复请求权,我国民法规定于《继承法》第8条:“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20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由于我国关于继承回复请求权这一内容仅仅以单一条文,就行使权利的主体以及行使期间加以规定,而其他关于回复请求权的本质、发生原因以及权利义务等内容,均缺乏明确的规定。因此有关该条文的适用范围,不但各说纷纭,莫衷一是,而且在实务上的见解也产生了不少异议。回复请求权制度是继承法的一项非常重要的制度,是区别于物权请求权的一种独立权利,其性质包括请求确认继承资格和请求遗产回复两个方面。然而我国《继承法》对该制度并未做出明确的规定,虽然日本民法也同我国一样在民法典中只规定了继承回复请求权之消灭时效,但这并不影响其继承回复请求权之诉在该国的司法实践。日本学界关于继承回复请求权的性质和相对人的问题颇多论述,这在一定程度上完善了继承回复请求权的内容,为在实践中行使继承回复请求权提供了向导。日本理论界对于继承回复请求权的认识不同一既是其立法的原因,更是其国对于继承回复请求权之立法的重视,其对第三人地位的认识也更深入具体。本文在分析继承回复请求权的性质和功能的基础上,研究继承回复请求权在我国和日本地区的立法现状,对日本继承回复请求权制度值得我国借鉴之处进行探讨,以期将来我国立法对该项制度的明确确立和完善。在内容上,本文主要包括五部分。第一部分是概述日本继承回复请求权制度。通过对日本相关学说和判例的研究,对日本有关继承回复请求权的法律性质进行分析和界定,并对其存在的意义进行了论述。围绕继承回复请求权的性质,从三个相关的问题点分别进行了探讨。第一,继承回复请求权是形成权还是请求权?第二,在视继承回复请求权为请求权的情况下,对有关其法律性质,学说中进行了分类;第三、继承回复请求权是否是人身专属性权利?第二部分介绍继承回复请求权的行使要件。认为行使继承回复请求权必须满足三个要件,即:请求权人要适格、权利相对人、行使该权利应该主张继承权。并分别对该要件进行了详细的说明。第三部分对继承回复请求权的行使方法进行论述。对于继承回复请求权,通过司法上的诉讼提起请求的情况很多,通常不是确认或者形成之诉而是给付之诉。另外,该诉不应该是依据人事诉讼,而应该是通过民事诉讼,这一点在现行法上的判例和学说中都没有异议。第四部分对继承回复请求权行使的效力进行了说明。日本学者主张,表见继承人因可视为继承权的准占有人,依据占有的一般法理,应适用于表见继承人。当死亡宣告撤销时,为了保护善意的行为人,也可类推适用。并进一步探讨了取得继承财产的善意第三人由表见继承人以及共同继承人处受让的相关情况。第五部分总结了日本继承回复请求权制度对我国的启示。对日本继承回复请求权的学说及判例研究进行简单评析,同时指出我国目前有关这一制度存在的不足之处,最后提出完善相关立法方面的几点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