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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12月31日,中国证监会颁布了《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标志着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章可循,使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具有可行性和可操作性。股权激励作为一种有效解决企业委托与代理问题的长期激励机制,早在上个世纪80年代就已经在西方企业广泛实施,并取得了极大的成功。我国早期有关股权激励的研究大部分停留在对美国股票期权的介绍与解读方面,尽管对我国的股权激励有借鉴作用,但是,由于我国市场经济所处的阶段不同、社会制度、企业管理理念、税收制度、会计准则、社会保障体系、证券市场发展程度的不同,在美国取得成功的激励机制在我国因为所面临的环境和条件不同而不能照搬照用。在我国要成功地实施股权激励必须具有有一定的“中国特色”。
股权激励真正的价值在于其引致的成长性与其它同期、同行业类似公司的差异性,而这种差异性才是股权激励应该关注的,本文在借鉴美国比较成熟的股票期权股权激励的基础之上,针对我国上市公司的现状,在理论分析的基础上,采用实证研究方法,探讨了我国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环境条件和股权激励出现的背景,分析了股权激励对管理层、股东影响的内在机制,研究了实施股权激励对上市公司价值和业绩的影响,并对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股价变动情况进行了统计分析,以期进一步完善我国股权激励机制并指导投资者的投资行为。本文认为,实施和完善股权激励机制对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我国上市公司已基本具备实施股权激励的环境条件,实施股权激励有利于解决管理层和股东利益一致性问题,并能持续、有效地促进上市公司价值和业绩的提高,从而有效推动上市公司市场价值的提升。
由于国有上市公司是我国国有企业中的佼佼者,足于代表我国国有企业的全貌,也由于国有非上市公司薪酬制度改革方面的数据搜集相当困难,而国有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相对较充分,数据搜集相对容易,本文对股权激励的研究对象定位于国有上市公司,本文中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是指政府或国有企业(单位)拥有50%以上股本,以及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拥有实际控制权或依其持有的股份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上市公司,其中控制权,是指根据公司章程或协议,能够控制企业的财务和经营决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