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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誉为“永不衰落的朝阳产业”的旅游业,在全国乃至世界的迅猛发展很大程度地带动了各个产业的经济腾飞。随着我国经济总量的不断增长,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闲暇时间的增加,我国国内旅游业得到了快速、迅猛的发展。城市之间的旅游竞争也日趋激烈,国内许多省市政府纷纷安排营销经费预算,以开展广泛的城市旅游营销活动,力争在区域竞争中更多地吸引客源,占据优势。但是对于政府在城市旅游营销过程中是否应该参与,如何参与,发挥什么作用,尚无完整的理论予以支持。这些问题一方面致使旅游行政部门的职责不清,无法明确自身的工作重点。另一方面也使旅游行政部门申请经费缺乏必要的现实和理论依据,造成了工作被动。
本文首先对城市旅游营销的概念、主体、客体进行了解释,并提出城市旅游营销是一种城市决策层高度重视、在城市形象统帅下、各相关组织协力推进的全新的营销概念。借助公共产品理论的视角,以公共产品所具有的特性来分析城市旅游营销的本质特征。
依据公共产品的定义,纯粹公共物品或服务具有消费的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借助城市旅游营销,在目标市场树立的区域旅游产业形象,将被所有的区域内旅游企业所共享,任何一家企业对这种公共物品的消费都不会影响其他企业采取同样的消费行为,故城市旅游营销具备公共产品特征。依据公共产品理论,公共产品存在之处,必然是市场机制运行失效和私人经济难以存在的地方,故政府参与城市旅游营销存在必要性。
公共产品应同时具备,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这二个特征,两者缺一不可。完全具备以上两种特性的产品为纯公共产品,不完全具备的为混合产品。城市旅游营销具备公共产品的特征,但是从行业(部门)的角度,城市旅游营销是纯公共品。而从企业的角度,旅游市场促销作为公共品满足非排他性,但在消费上具有竞争性,是一种准公共品。公共产品理论对于纯公共产品和准公共产品之间的混合产品应如何处置的问题,也同样给出了原则性的回答,这就是根据混合产品中公共产品性质或私人产品性质强弱的不同,或近似于公共产品处置,或近似于私人产品处置,或由政府和市场共同来提供。政府在城市旅游营销过程中一般有三种模式即“政府主导型”、“政府指导型”、“混合型”。通过比较分析三种不同模式适用条件、主要内容及评价,明确在现阶段中国市场经济现有的发展水平下,政府参与城市旅游营销应更多的采取“政府主导和政府指导相结合”的方式,即“混合型”模式。“混合型”模式应该成为现阶段中国政府参与城市旅游营销的主流模式,在政府主导的前提下,积极发挥市场内生机制以引导城市旅游产业的发展。
依据“混合型”模式特征,政府在城市旅游营销中既要发挥好政府的主导作用,更要发挥好政府的指导作用。主导作用目前主要体现在“加强城市旅游形象管理”。良好的城市形象不仅是吸引旅游者前往的拉动力,也是旅游城市持续发展的重要保证。城市旅游形象具有公共性、稳定性、可变性及综合性特征。加强城市旅游形象管理应做好以下三个方面的管理,一、加强城市旅游整体形象塑造,二、加强旅游城市的环境管理,三、加强城市社区参与旅游的管理。
政府指导作用主要体现在规制和服务。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在世界经济日益融合的今天,更需要政府在经济运作过程中加强规范化、法制化建设。法律作为调整社令不同利益主体关系的工具,不仅调整投资者、旅游企业、社区居民等相关主体的关系,同时对政府行为也具有较强的规制作用以确保其营销行为与地区整体经浇发展相适应。旅游产业是一个综合性的产业,城市旅游营销是一个城市综合价值的诉求,由于其涉面的广泛性和供需之间的常态不均衡性,使得政府必须从中长期的发展上制订“规划”。另外,由于旅游企业常常对环境有着极大的依赖性,许多因素自己无法左右,只能寄希望于政府的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