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行政协议单方变更权制度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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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入20世纪以来,伴随着国家任务的日益复杂,行政机关与社会资本广泛开展合作,由此催生了行政协议等新型服务模式,并且逐渐成为行政机关实现行政职能的重要手段。尽管具备协议外观,但行政协议自诞生之日起的价值追求即为实现公共利益,因此即便兼具“行政性”与“协议性”,“行政性”也是其本质属性。据此,为避免行政协议的履行损及公共利益,2014年修改的《行政诉讼法》赋予行政机关为维护公共利益而单方变更行政协议的公权力。然而,司法实践证明,如果不对行政特权加以制止,就难以避免产生滥用权力等乱象,不仅会破坏合意基础,损及相对人的个体利益,而且会进一步影响行政协议效果的发挥。在归纳实践中行政机关行使单方变更权的常见问题的基础上,本文通过分析产生问题的深层次原因,尝试从实体、程序与救济三个层面规范行政机关行政协议单方变更权制度,以达到兼顾行政协议的公私混合属性,实现行政机关与相对人合作共赢的目的。本论文从以下四个部分展开研究:第一部分是引言,主要介绍我国行政机关行政协议单方变更权的研究背景及现状、本论文的研究意义和研究方法。规范行政机关单方变更特权,能有效防止权力滥用,构建行政机关与相对人良好的公私合作关系,从而增进公共福祉。但略显遗憾的是,目前的研究成果并未将单方变更权从行政优益权的范围中提取出来进行有针对性的深入研究。本论文主要采用案例分析法、比较分析法等方法,着重分析当下行政机关在行使单方变更权的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尝试构建具体可行的权力运行规范体系。第二部分是第一章,通过分析梳理659个相关案例,归纳权力运行过程中出现的各类问题,主要包括行政机关滥用单方变更权、行政补偿不到位、司法审查无统一标准、判决内容不明确四个方面。第三部分是第二章,围绕上述四个方面的问题,从理论角度具体分析其产生原因。主要包括对相关法律规范设计欠缺“控权”理念、对公私利益关系的认识存在偏差、司法审查受传统“行为说”限制、法院过度尊重行政机关首次判断权以及缺乏多元化的权利救济机制五个方面。第四部分是第三章至第五章,在明晰问题和原因的基础上,完善我国行政机关行政协议单方变更权制度体系。在实体法规范上,明确行政机关行使单方变更特权应遵循公益优先原则、信赖保护原则以及比例原则等基本原则,并在基本原则的指引下进行具体的制度设计,主要包括明确启动单方变更权的条件、限制变更事项以及明确补偿范围及规则;在程序法规范上,明确程序法规范的基本原则,构筑以充分协商为中心的沟通交流机制,完善以限制行政特权为核心的普遍性程序规则,具体包括协商先行、告知说明、听证、变更行为记录与备案以及程序过错追责等内容。在救济机制上,一方面,基于单方变更权的特性适当拓宽非诉救济渠道,引入和解与调解机制;另一方面,规范诉讼救济机制,建立合法性、合理性与合约性并存的三重审查体系,合理分配双方举证责任,并且通过理清不同种类判决的关系,增强司法裁判的明确性、扩大变更判决的的适用范围等具体措施实质性化解单方变更行政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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