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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财”无论是作为一种民间风俗,还是一种法律制度,在中国历史上都可谓源远流长。时至今日,不论南北,每及嫁娶,“彩礼”依然是无法回避的话题。可以说从古至今,在民间“彩礼”的交付都是婚姻成立的必经程序,而“彩礼”的多寡、具体的数目都直接关乎婚姻男女双方家庭的颜面、婚后夫妻间的关系乃至婚后家族能否相处融洽。因此,这种婚前财产转移行为的意义远胜于其物质本身,可谓兹事体大,不可轻视。 据有关专家考证,聘财制度起源于西周“婚姻六礼”之中的“纳征”;唐时聘财入律,这是聘财成为一种法律制度可供追溯的最早文本记载;在此后漫长的封建社会里,聘财制度一直是国家律典中必不可少的内容;清末民初的法律变革,使得许多法律传统湮灭在历史的过往之中,但是聘财制度却被保留下来;在革命根据地,彩礼一度被明令废除,新中国成立后的几部《婚姻法》也不再提及。尽管与彩礼有关的规定在立法层面上一度消失,但它却以传统的形式在民间社会顽强地生存延续,由彩礼引发的争论与法律纠纷仍层出不穷,也因此造成了在审理与彩礼有关的案件时无法可依的状况。为了改变这种状况,2004年4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其中第十条不得不将这样一种古老的行为重新赋予法律上的意义。 在中国古代社会,聘财制度牵连甚广,其法律上的重要地位是历代立法者达成的共识。但是在今人的观念中,与宪政、人权这类比较宏大的范畴相比,聘财仿佛显得重要性不足,因此难免被认作“细故”。即便是在民法领域,聘财、彩礼这类具体问题,依旧无法被摆在突出位置得到应有重视,学者们更愿将精力投入体系建构和基础理论研究等问题。然而,认真考察历史便会知晓,聘财从它出现之日起便从未间断地与法律、法学发生着无法割断的联系,即使经历过与法律若即若离的阶段,却总能最终得到法律对其地位的认可,或许这仅仅是法律在民间力量迫使下的被动之举,却也足以说明聘财的重要性不可小觑。因此,有必要对聘财进行法学意义上的深入研究,鉴于聘财立法的历史性和延续性,来自法律史专业的考察与解读尤为妥当与必要。 这样一种带有强烈民间习俗性质的行为历经千年依旧存续的现象值得深入研究,然而相关探讨大多集中于民俗学领域。法律史学界在婚姻家庭法领域不乏优秀的作品,早在民国时期就有陈顾远先生所著的《中国婚姻史》和赵凤喈先生所著的《中国妇女在法律上之地位》,建国后有陈鹏先生出版的《中国婚姻史稿》,近年来也有新生代学者的相关成果问世,如金眉博士在其博士论文基础上修改而成的《唐代婚姻家庭继承法研究——兼与西方法比较》,相关论文更是层出不穷,硕果累累。以上成果为我们研究先前的婚姻家庭法律史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但是上述著作基本侧重对于婚姻家庭通史或整体的描述,以史料搜集之全面见长,议论较少;而关注了具体问题的论文又没有对古代的聘财进行专门的研究。当前关注此问题的知名学者主要有二:其一,梁治平教授在他的著作中对此有所提及,但并未从法律史的角度进行系统论述;其二,朱苏力教授近两年正致力于对这一问题的研究,他的研究兼顾历史与现实两个维度,但尚未见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从而为本文的探索留下了广阔的空间。 本文的第1章“聘财制度概说”,简要介绍了聘财的定义和与之相关的一些基本问题,意在厘清相关概念;第2章从唐律文本出发,围绕法律条文进行法律分析,并辅之以典型案例;第3章在此前严格的文本分析基础上,归纳出聘财的法律性质,并且由此进一步引申至对唐代婚姻性质的思考;第4章“聘财制度下唐代女性法律地位管窥”将问题引入更深的层面,重点在于以一种有别于历史上占主流地位的男性视角的女性视角对历史与法律作出另有新意的解读;第5章“聘财制度今昔”是将古代聘财与当代彩礼联系起来,古今对比,辨析异同,意在对当今民事立法有所启示。 本文通过文本分析及相关史料的佐证,得出结论:聘财作为一种财产,并不是购买妇女所支付的“身价”,其财产性质仅处于次要地位,其更重要的社会功能在于证明了婚约的成立,进而深刻影响婚姻程序及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这种影响是广泛的、复杂的,在某些方面是带有根本性的。在此结论基础上,本文重新审视了唐代婚姻的性质,鉴于唐代在历代封建王朝当中具有典型性,本文结论可以由点及面地对整个封建社会的婚姻性质提供借鉴。本文在对各种婚姻形式进行了细致考察之后,否定了古代婚姻就是买卖婚这个以偏概全的结论,而是主张应区分婚姻类型,分别论断。接着,本文将论题引入更深的层次,对聘财制度折射出的唐代妇女的法律地位和法律生活进行适当描述,对于那些险些被历史遗忘的古代妇女来说,婚姻是改变她们权利义务的最主要的途径,因此婚姻中的聘财能够比较具体形象地反映出当时妇女的法律地位与法律生活,从而为今人的评价提供史实依据,以减少主观臆断。最后,以古鉴今,明确当今的彩礼和古代的聘财有着相类似的形式,但是二者的社会功能和实质却在历史发展过程中变得彼此不同,当今法律对彩礼的规定基本顺应了这样的时过境迁,与物权法、继承法等民事法律相结合便能够满足社会生活的需要,因此可以说是一项比较成功的立法实例,这种肯定性评价的得出能够得到来自法律传统的支持。 鉴于水平有限,本文的史料搜集不免有遗漏,法理分析上也定有欠妥之处。在期待相关学者对此问题进一步研究成果出现的同时,随着社会发展和社会生活的变化,关于聘财、彩礼还会有新的问题出现。因此关于本文论题还有继续研究的空间,笔者也将继续致力于与此有关的研究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