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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为标志,我国的法治建设已经从“有法可依”转变为“有法必依”,法治工作的重心也从以立法为主逐步转向以宪法和法律实施为重,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工作也从制定新法为主转向立法与保证法律实施并重。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备案审查、执法检查、立法后评估和法规实施情况报告等方式,保证法律实施,督促法律实施单位履行职责,这既是立法工作的延伸,也是《监督法》所规定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工作的职责。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依法履行监督工作,及时了解和掌握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从而进一步开展有针对性的立法及相关工作。本文从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角度出发,分析研究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保证法律实施的具体路径。文章分为四个部分,第一章,对法律实施进行概述。其中包括:法律实施的内涵;法律实施的必要性和重要意义,从实现立法目的、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和实现依法治国三个方面论述;当前法律实施存在的主要问题,从立法、执法、守法等方面深入研究;保证法律有效实施的思考,包括提高立法质量、严格执法、公正司法、进一步做好法律普及工作以及完善监督体系。第二章,阐述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保证法律实施的依据及路径选择,主要包括: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保证法律实施的理论基础;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保证法律实施的宪法依据;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保证法律实施的路径选择,分别介绍了备案审查、执法检查、立法后评估和法规实施情况报告四项制度的基本情况。三、四两个部分,结合南京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工作实践,重点论述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保证法律实施的四种方式,并按照分类对比的形式,进一步明晰四种监督方式的方法、功能、问题及其完善途径。第三章,备案审查与执法检查制度及其完善。对备案审查与执法检查这两种典型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制度进行对比分析;提出对备案审查制度和执法检查制度的完善措施。第四章,健全立法后评估与法规实施情况报告制度。对立法后评估与法规实施情况报告这两类新型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制度进行分析研究;对加强与完善立法后评估制度和法规实施情况报告制度作了深入分析。本文通过解析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保证法律实施的四个具体路径,论述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保证法律实施的特点、方法和优势,并提出进一步完善监督方式的具体思路,为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开展监督工作、保证法律实施提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