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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由医疗事故、交通事故等造成的植物人数量逐年增加,与植物人有关的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也越来越多,植物人作为一种特殊的生命存在形式,无论是在理论研究还是在司法实践中,都应该有特殊的注意事项。本文所关注的焦点是,与植物人相关的离婚中的一些问题。文章从植物人离婚的价值、植物人离婚程序的启动、法院判决植物人离婚的标准、植物人离婚后的后续问题这四个方面,对植物人的离婚问题进行了探讨。第一部分:问题的提出,在这一部分,通过一个司法案例引出了本文所要研究的问题,及研究的目的。第二部分:植物人离婚的价值分析,在这一部分中首先讨论了婚姻的本质,即以血缘为纽带的男女两性结合的社会关系。婚姻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要求婚姻的维系不仅靠感情,还要有一定的物质基础。并运用价值分析法,阐明离婚自由与夫妻相互扶养义务并非完全相悖,可以得以平衡。从而阐明允许植物人离婚的合理性。第三部分:植物人离婚程序的启动,在这一部分中,首先对植物人的法律地位给予界定:植物人是一种特殊的生命存在形式,享有民事权利能力,但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植物人属于扩大范围的精神病人。其次,阐述了植物人的配偶作为原告和植物人作为原告,两种不同情况下,诉讼离婚程序的启动方式。第四部分:判决植物人离婚的标准,在这一部分中,首先介绍了我国现行立法中对离婚标准的规定,即“感情破裂”的离婚标准,并且对国内关于现行离婚标准的争议进行了探讨。其次,具体阐明判决植物人离婚的标准:通过“四看”,运用综合分析法全面考虑各种因素,从而判断植物人夫妻之间感情是否破裂。第五部分:植物人离婚后的一些后续问题,在这一部分中主要讨论了三个问题,首先是植物人苏醒之后的婚姻效力问题,植物人苏醒之后,鉴于司法的权威性,婚姻效力不能自行恢复。其次,植物人离婚后的扶养问题,作为不同于传统意义的夫妻扶养义务,婚后扶养义务是在判决离婚后所承担的一种义务。最后,对文章第一部分的案例进行了具体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