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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产品责任法体系中,对于产品警示缺陷的规定不甚完善。本文从中美两国警示缺陷责任制度的制度设计、归责原则、责任构成要件等角度出发,通过解读两国在该领域的理论研究、立法、司法实践,从而找出我国在警示缺陷领域存在的问题与争议,并进而提出完善建议。
本文分为引言、正文四章、结论三部分。
引言部分简单列举了我国产品质量现状,从而引出将要进行论述的警示缺陷部分。正文第一章从产品警示缺陷的概念入手,系统探究了中美两国制度的起源与发展,并指出我国目前在立法上并未明确将警示缺陷列为产品缺陷的一部分,该概念只是散见于多部法律法规和学术研究之中。正文第二章先对两国警示缺陷责任的性质进行,得出两国都是将警示缺陷责任置于侵权法体系下进行追责的结论。进而系统探究了美国警示缺陷归责原则的演变和我国在归责原则上存在的问题。在结论中提出我国警示缺陷责任在诉讼实践中体现的特点,并进而提出改进意见。正文第三章通过侵权责任的角度对两国的警示缺陷责任构成要件进行分析,主要从缺陷的认定、损害事实以及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三方面进行分析比较,进而得出结论。正文第四章对警示缺陷诉讼中的抗辩进行了比较分析,并着重对其中的“比较过失”原则的应用提出了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