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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投资者,作为我国证券市场资金的主要来源方,其权益的保护程度直接反应了一国证券市场的法治程度。由于我国证券市场处于发展转型时期,各项制度及其执行均存在问题,公众投资者权益成为证券市场被侵犯的高发领域,尤其是在上市公司处于强制退市风险之中时,公众投资者权益被严重侵犯且长期处于被侵犯的状态之中。造成这种不正常局面的出现,一方面是信息披露制度与民事责任体系的不完善;另一方面则是出现公众投资者权益被侵害的事实之后,司法救济程序启动困难,且没有专门的公众投资者权益保护机构从而导致侵权状态处于持续之中。为解决我国证券市场中这种不正常现象,通过实例论证与域外相关考察,认为,应当通过确立简明表述原则实现信息披露制度的设立初衷,同时,加重违规信息披露以提高其违法成本,并且通过有效的持续性信息披露审查,使得上市公司以及拟上市公司不敢也不能进行虚假披露,从而达到保障公众投资者知情权;同时,鉴于目前我国证券领域相关立法对于民事责任规定不甚完善,细化其相关细则就显得尤为重要了。破除《证券法》第69条的“三层次”归责原则的设置,扩大过错推定责任原则的适用范围,取消过错责任原则在证券民事赔偿责任领域的适用,与此同时,打破“因虚假陈述”才可要求承担民事责任的限制。在完善信息披露制度与民事责任制度的同时,司法救济程序的完善、专门保护机构的构建以及将最新出现的中介机构预先赔付常态化建设,成为强制退市中公众投资者权益保护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取消证券民事赔偿诉讼前置性程序以及单独设置“因同一原因造成的证券事件”的代表人诉讼模式,能够很好的维护公众投资者的诉讼权利从而来保障实体权利。而设置专门的公众投资者权益保护机构,不仅是国际通行做法,更是我国当下急迫需要完善和建立的,中介机构预先赔付常态机制与上市强制险均是通过第三方的方式,来实现市场对公众投资者权益的法律保护。从上述几个方面来对我国上市公司强制退市中公众投资者权益的法律保护进行完善,能将我国在该领的立法及执法推向一个全新的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