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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公众的法律意识也有了飞速的提高,一个重要的标志就是诉讼案件的大量增多。但是在诉讼的数量和形式日益增多的同时,诉讼欺诈案件的不断增多已经引起了刑法理论界和司法界的极大重视,由于目前《刑法》对诉讼欺诈行为的定性没有明确的规定,所以对此问题进行研究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所谓诉讼欺诈是指行为人为了逃避债务、非法获得他人的财产或财产性利益、或是出于报复而诋毁他人的名誉或损害法人的商业信誉等目的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通过虚构事实、伪造证据等手段来达到自己非法目的的行为。本文分为四章对诉讼欺诈行为的定性问题进行研究并提出了将其定为故意妨碍审判活动罪的立法构想。在第一章“诉讼欺诈的概念与特征”中,笔者重点探讨了诉讼欺诈行为的概念和特征,将诉讼欺诈分别从狭义和广义两个方面进定义,使读者对诉讼欺诈行为的概念和特征有一个比较明确的认识,为下面对其定性的分析打下基础。在第二章“诉讼欺诈行为的定性争议”中,从国内和国外两个方面对诉讼欺诈行为的研究现状和争议焦点作了分析,并通过具体的案例来说明目前司法实践中对此问题处理方式的大相径庭,突出了解决此问题的现实意义。第三章是文章的重点,主要是对我国学者的主流观点即无罪说、诈骗罪说和敲诈勒索罪说进行评析。由于诉讼欺诈行为和诈骗罪具有很多相同之处,并且有很多的知名学者也赞同将诉讼欺诈行为定为诈骗罪,所以笔者将诉讼欺诈行为不能构成诈骗罪的原因分析作为这一部分的重点。在对目前的观点进行分析后,得出了在目前的刑法体系中,还不能用现有的罪名将其定性,应该对其单独设罪的结论。第四章具体阐述了将诉讼欺诈行为定为故意妨碍审判活动罪的立法构想。笔者先对诉讼欺诈行为单独设罪的必要性进行了论证,然后分析了不选择“诉讼欺诈罪”而是定为“故意妨碍审判活动罪”的原因,并对此罪法定刑的设置原则、犯罪构成等问题进行了分析,提出了相应的法条设置意见。故意妨碍审判活动罪应归入妨害司法罪的范畴,为了将其与妨害司法罪中其它的相关犯罪区别开来,笔者也对它们的区别和联系进行了简要的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