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受贿犯罪认定若干问题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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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受贿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相互勾结,或者国家工作人员与非国家工作人员相互勾结,以自然人的身份共同实施受贿犯罪的行为,共同受贿是受贿犯罪的一种特殊形态,它比单独受贿更具有复杂性,是当前受贿犯罪的一个显著特点。 本文围绕在理论上有争议的共同受贿犯罪认定中的几个问题,借鉴及吸收成熟和有影响的观点,系统论证了共同受贿犯罪认定的法律依据和理论依据,在一定层次上进行了一些有益的探讨。第一个问题关于共同受贿犯罪主体的认定,是这篇文章着墨最多的部分,针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能否构成受贿罪的共犯,辨析了刑法学界对立的两种观点即肯定说和否定说,明确提出有自己见地的观点,进一步论证了非国家工作人员可以与国家工作人员一起构成受贿罪的共犯;围绕公司、企业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分别利用各自职务便利或利用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便利共同受贿的情况,在指出主犯决定说、分别定罪说不足之处的同时,阐述了应按照从一重处断说以受贿罪定罪处罚的观点;另外,还详细论述并重点分析了家属代收国家工作人员贿赂的五种情形以及国家工作人员与其他人共同受贿的认定。第二个问题关于共同受贿犯罪故意的认定,文章以共同犯罪故意的一般理论为基础,结合受贿罪的具体特征,论述了对家属与国家工作人员共同受贿故意的认定,并从事先无共谋、分别收受财物和只有分赃行为三个方面研究了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的共同受贿故意。第三个问题关于共同受贿犯罪的客观方面,文章认为“为他人谋取利益”应是受贿罪的客观要件并给予了合理的解释,提出共同受贿犯罪几种不同情况下犯罪数额的认定方法,还针对共同受贿与介绍贿赂容易混淆的情形指出相互区分的界限。文章的最后,探讨了共同受贿犯罪主体、举证责任和客观要件的立法完善,并提出应从五个方面进行司法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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