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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法学界,盗窃罪一直被公认为侵犯财产犯罪的典型和重点。《刑法修正案(八)》出台后,更是对盗窃罪做出了重要修正。明确规定将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等几种新类型纳入盗窃罪的范围。由此我们可知,盗窃罪的犯罪构成和入罪标准将会发生很大的变化。就入户盗窃而言,此次修订后没有把盗窃数额作为入罪标准,降低了盗窃罪的入罪门槛。而以往司法实践中的入户窃取行为都是视盗窃数额和犯罪主客观方面的要件综合考虑,或者以入户盗窃的次数来衡量是否够罪。通过修正前后比较可知,立法者加强了对公民财产和居住安宁的联动保护,并客观上提高了百姓居住安宁的保护层级。故笔者认为,对修订后的入户盗窃重新解读、研究实有必要。笔者在本文中对“入”、“户”含义进行解释,并探讨“入户”与“盗窃”的关系以及对入户盗窃客观方面构成要件的特征梳理为基点,对入户盗窃所涉及的犯罪形态和相关疑难问题进行研究,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和见解。本文共分为以下几个部分:首先,笔者以新、旧刑法以及修正后盗窃罪的立法背景为切入点进行研究,阐述了不同时期盗窃罪不同的入罪标准和意义。其次,笔者重点阐释了入户盗窃中“入”、“户”的含义以及“入户”与“盗窃”的关系,并认为入户盗窃,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各种手段或方法非法进入他人户内并秘密窃取财物的行为。入户盗窃显著的特点,即侵害了公民的财产权和居住安宁权双重客体。客观方面,非法进入被害人户内进行盗窃。主观方面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须行为人明知所窃取的财物在他人户内并执意进入。再次,笔者通过分析入户盗窃何时“着手”,从而对入户盗窃的中止和未遂形态进行论述。笔者认为,入户盗窃存在预备阶段的中止、实行阶段的中止且入户盗窃具有未遂形态,应从盗窃财产价值上严格区分入户盗窃既遂和未遂。最后,笔者以入户盗窃相关疑难问题的认定为写作思路,讨论了入户行为与非法侵入住宅的关系,入户盗窃转化为入户抢劫的认定以及几种新类型盗窃之间相互冲突、竞合时应如何评价等问题。希望本文对入户盗窃的正确认定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