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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商业诋毁的法律规制通常从两种角度出发,一种是竞争法的角度,另一种是权利法的角度。从竞争法的角度看,商业诋毁行为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由于其破坏了竞争秩序,法律禁止该行为并对行为人施以制裁。从权利法的角度看,商业诋毁行为是一种侵害私权的行为,出于对权利人的保护和救济,法律规定了商业诋毁的侵权责任。本质上,商业诋毁是一种侵害商誉的行为。商誉保护属于知识产权的范畴。基于商誉权利化进程尚不理想的现状,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誉的保护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以商誉保护为规制目标,整合侵权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可以避免法律适用上的冲突,更有利于对商誉持有人的保护。对商业诋毁行为进行法律规制需要考虑商誉权与言论自由、公共利益的平衡。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商业诋毁行为,可以在明确商誉是知识产权客体的基础上,围绕商誉利益的保护对现有规定进行完善,扩大主体适用范围,细化主观构成要件,补充客观行为方式,明确民、行法律责任。除引言外,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从不同角度对商业诋毁行为进行界定,并根据商誉的知识产权属性以及商誉权利化的现状,选择反不正当竞争法作为商业诋毁行为的规制方式。从竞争法、人格权法、知识产权法的角度认定商业诋毁行为,会得出不同的结论。通过对比不同视角下商业诋毁行为的内涵及特点,有助于我们探寻商业诋毁行为的本质。结合商誉的概念和法律属性,商誉应当属于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象,但由于商誉权保护的条件尚不完备,相关民事立法尚未成熟,对商业诋毁的法律规制应考虑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第二部分主要对商业诋毁法律规制的域外经验进行梳理和介绍。尤其以国际公约的规定以及英国、美国、德国、日本等国家的国内立法作为研究对象,重点关注商业诋毁法律规制的价值目标和制度设计。通过借鉴国际公约及各国立法上关于商业诋毁主体要件、主观要件、客观要件、法律责任等规定,为明确和完善我国商业诋毁法律规制的立法定位、规制框架和制度设计提供有益的启示。第三部分对商业诋毁法律规制中需要考虑的利益平衡问题进行研究。商业诋毁行为本身是一种言论表达行为,法律规制言论表达行为应当有一定的限度。由于诋毁行为的主体不同,商誉与言论自由的平衡可能会涉及到商业言论自由与非商业言论自由两种情况,二者应当区别对待。由于商誉的知识产权属性,商誉权的保护也需要考虑与公共利益的平衡,尤其是与消费者权益的平衡。第四部分是对我国商业诋毁法律规制的完善。首先从立法和司法层面对我国现有制度进行梳理和总结,然后指出我国商业诋毁法律规制在立法模式选择和具体制度安排上的不足,最后以前三部分的分析为基础,结合我国民法典编纂的时代背景,对我国商业诋毁的法律规制提出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