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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国内法学界关于受贿罪的保护法益内涵表达的理论立场趋于多样化,不同立场间不仅对形式的法益概念有不同的学术理解,且对实质的法益概念的追求过程中也诠释着对宪法保护相关利益的不同侧重。在司法实践当中,被给予不同程度认可的核心理论观点也有四种,分别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说”、“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公正性说”、“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说”和以这前三种为基础学说杂糅诸如经济秩序、公共行政管理秩序等法益说的“复合说”。总括说来,受贿罪的保护法益应当是什么,目前能在现有法律框架内通过“解释论”在司法实践中发挥形式的法益概念的要件解释功能能实现到什么程度,无法实现的部分可否通过“立法论”发挥实质的法益概念的立法批判功能在立法实践中实现,这一系列的问题正是文章的研究目的和价值所在。就研究方法而言,一方面考虑到对形式的法益概念的理解与对实质的法益概念的理解的不可分离性,另一方面结合对实质的法益概念的差异性追求,想要实现对学界现有相关研究范式的突破,尝试以刘仁文教授的“立体刑法学”思想作研究指导,运用以陈瑞华教授为代表主张的融合了“规范法学”和“社科法学”两种方法的“从经验到理论”的法学研究方法,以现行规制受贿罪的关联司法解释、司法、执法指导性文件和典型案例等经验事实为发现受贿罪具体要件解释问题的工具,从而发现现有法益观点之间值得探讨的优劣区别,通过相应经验事实归纳分析,整合修正现有观点的可取部分和缺陷部分,提出文章关于受贿罪的实质法益内涵的观点,利用法教义学方法初步检验文章观点的自我证成程度,而后引入史学、语言学、社会学、哲学、经济学和心理学等社会科学中相关联的法理研究精华来辅助论证文章观点。具体而言,文章通过分析归纳现有学说在典型案例中表现出的实践合理性,以现行通说“廉洁性说”为基础,进行充分学术挖掘,表现其学说内涵的经济性、普适性和深厚、融贯的法理诠释张力,整合各种学说优秀经验,修正其主要缺陷,提出文章的受贿罪的法益保护内涵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规范廉洁性”。首先其是以“不可收买性说”为基本立场的,也即“洁”同“不可收买性”,指的是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其次利用“廉”字义通“兼”,“兼”取“平等公正”之意,补充解释了不可收买性的公正性内涵;最后,在充分考虑司法实践中受贿罪发现难、取证难及规制力度失衡等现实困境,和一些亟待类型化的被明显广泛运用的且影响较大的酌定量刑情节的客观存在,借鉴吸收经济犯罪中经济法前置的法适用秩序,在受贿罪的规制路径中建构一种将相关党纪、行政法等规范有效衔接刑法前置适用的秩序,这种秩序利益对受贿罪目前看来尤为重要,此举或能同时满足受贿罪定罪量刑的精细化和刑法的两大机能。因此,前述“秩序”被文章上升为受贿罪的保护法益的组成部分,具体表达为概念当中的“规范”,这里的组成关系,就内部地位而言,可以是类同“廉”的地位,对基本立场的补充解释,也可以是相对基本立场的递进式限缩。在运用法教义学检验“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规范廉洁性”时,文章用所提出的观点内涵着重解释了在典型案例研究中遇到的理解上争议较大的构成要件要素,具体对“国家工作人员”展开了体系解释,在这一部分一并界分了贪污罪与受贿罪的罪别问题,对“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进行了目的解释,既满足了“公正性”的定罪量刑条件考量因素的功能定位,又有相应“前置规范”对“便利”的边界划定,同时也能化解“谋取利益”的定罪要件消解局面。就文章提出观点自我证成的融贯性而言,出于对受贿罪的“实质的法益概念”的追求,同时考虑了法学学科范畴内外的融贯,首先学科外,能同时兼顾理论和实践现状来谈立法,如用汉语言学知识论证文章的法益观为什么可以主张受贿罪“去起刑点金额”或“淡化数额入罪门槛”;如通过对相关法制史的研析,论证文章的法益观为什么能契合权力二分甚至三分的社会治理模式,从而最大程度的同时实现受贿罪的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等等。其次,学科内,“规范廉洁性法益”的“规范”一词,作为一个概念的组成部分,应当理解为形容词,但并不是一般意义上的“规范化的”的意思,而是经济犯罪意义上的“前置规范确定关联的”的意思,“规范廉洁性”的内涵实际上包括了三种利益,第一种是受贿行为关联的非刑事法规范前置化的秩序;第二种是用“廉”解释的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公正性”;第三种就是用“洁”解释的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最后,考虑到人权事业对刑事科学精细化发展的要求趋势和社会主义国家立法者对公平正义的永恒向往,要论及受贿罪的实质的法益内涵的延展性,势必要结合当前风险社会刑事立法和司法重刑主义的现状,提出受贿罪规制的立法新方案,因此在文章看来,“职务行为的规范廉洁性”法益观对受贿罪的立法实践所提出建议的落地应当是刻不容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