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立法技术研究

来源 :西南政法大学 | 被引量 : 5次 | 上传用户:liyuanzhen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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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诉讼法历经1996年、2012年两次修改,其内容布局、篇章体例、条文结构和语言表达均得到了明显优化。但是,由于刑事诉讼学界忙于价值、对策研究而对立法技术相对轻视,现行法的立法技术水平仍有较大的提升空间。尤其是党的十八大以来,“提高立法质量”得到明确倡导,以立法统治改革的路径被重新确立,逐步推进的司法改革要求刑事诉讼法得以适时修改或解释,这其中包含诸多立法技术问题值得探索。本文由引论和正文两个部分构成。其中,正文又分为五章。第一章为“刑事诉讼法与宪法及相关法的内容调适”。刑事诉讼法与宪法在控制公权、保障私权上立场相同,内容上应当合理互动。宪法的发展须考虑现代刑事诉讼发展的趋势性要求,在尊重国情的基础上适度超前,为刑事诉讼法的发展创造空间;刑事诉讼法的发展要高举“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旗帜,从国情出发努力落实和延展宪法的精神,为宪法的发展提供养分和力量支撑。刑事诉讼法与两院组织法、刑事执行法及律师法,在规定内容上应当尽量减少交叉重复,以节约立法资源,避免因“修法联动”而导致立法成本的不必要增加。具体调适方案是:(1)两院组织法主要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组织”。人民法院组织法不宜规定法院审判刑事案件具体程序的内容,但审判公开、两审终审和审判组织的内容可由人民法院组织法集中规定,刑事诉讼法不再规定。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不宜规定检察机关行使侦查权、批准和决定逮捕权、公诉权的程序;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诉讼监督权,可由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同时加以规定,但详略予以区别。(2)以制定统一的刑事执行法为前提,刑事执行法的内容安排可以借鉴俄罗斯的立法模式,规定各类刑罚的执行主体、执行程序、罪犯的人权保障和管理矫正方法等,刑事诉讼法仅规定交付执行的程序和执行变更的司法裁定程序。(3)刑事诉讼法与律师法的内容界分可借鉴台湾地区的立法模式:刑事诉讼法规定律师参与刑事诉讼的相关事项尤其是诉讼权利,不具体规定辩护律师的义务;律师法不规定律师参与刑事诉讼的相关事宜,但对律师执业过程中的义务作一般性规定。第二章为“刑事诉讼法的篇章结构技术”。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篇章结构具有较强的包容功能,具有鲜明的诉讼阶段论特征,能够适用法的发展而保持总体稳定。在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背景下,刑事诉讼法的未来修改也无须大幅调整,但可对篇章结构作三处微调:扩充简易程序范围并独立设章;将庭前会议改造为“庭前准备程序”并单独设章;扩充“证据”章的内容并设节表述。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提取和效力条款,是整理现行法总则内容的两个重点。基本原则的提取应当符合法原则的内在规定性,覆盖刑事诉讼全程,体现刑事诉讼法所承载的价值,且仍应坚持集中规定的方式。刑事诉讼法的空间效力条款、对主体的效力条款可与刑法的规定对接,但时间效力条款与刑法不同,应按照“从新兼有利”的原则设定。刑事诉讼法的条文之间内容须保持协调,无冲突或导致误解的可能;条文内容应当贯彻“一条一文”的要求,不作无理的重复或拆分;单个条文的规定位置恰当,多个条文的排序合理,便于阅读者减少翻页而迅速找到他想要的条文。刑事诉讼法的附则,可对“两高”司法解释权和法的施行时间予以规定。第三章为“刑事诉讼规则的逻辑结构技术”。以行为模式为依据,刑事诉讼规则可以分为授权性规则、义务性规则和权义复合规则。刑事诉讼授权性规则应当合理规定授权方式,授权内容须明确具体且压缩司法自由裁量权,在授予权利的同时须尽量设置公权力机关的诉讼关照义务,同时设立权利救济规则,以促进权利的有效实现。刑事诉讼义务性规则的义务设定须避免宣言式立场,法律后果要素须避免告诫式立场。刑事诉讼权义复合规则应当以清晰的语言明确划定授权边界,且须在权义复合规则之外再设必要的控权机制以防权力滥用。刑事诉讼义务性规则、权义复合规则应当凸显控制公权的功能。对于公权力行为违反法定义务或不依法行使,致使私权遭受重大侵害的,应有法定制裁措施予以救济;对于公权力行使违反法定程序虽未直接侵害私权,但严重损害程序公正的,也应有法定制裁措施宣告无效;对于公权力行为轻微违反法定程序但对私权侵害较小或无侵害的,基于程序安定性等价值的权衡,可采取补正、责令纠正等相对温和的补救措施甚至容忍。第四章为“刑事诉讼法的延续技术”。刑事诉讼法主要通过修改和立法解释的方式而得以延续变迁。为调和改革与保持法律稳定的关系,立法实践中出现了暂时性变通授权的实验立法方法。刑事诉讼法对于人权保障具有重要作用,其修改权须与制定权同一,应由全国人大而非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刑事诉讼法未来修改时,宜采用“修正案+打包修改”方式。就具体修改技术而言,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的表述应当采用指明单一条款项修改法,修正案后的法律文本应当重新公布,法条序号应当保持不变。暂时性变通授权是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为了吸收合理的实践经验以推进改革,就特定事项对国务院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授权,允许在试点地区突破某部法律部分规定的方式。针对最高司法机关的暂时性变通授权,不仅不存在司法权对立法权的僭越,而且还加强了对司法权任意变通的正当性控制,增强了司法改革的合法性。刑事速裁程序是对简易程序全程化、系统化再造而成的新型程序,应当与简易程序分立而构建起界限清晰、互为补充的良性关系。刑事速裁程序、简易程序都须贯彻认罪认罚从宽的要求。刑事诉讼立法解释除应当遵守一般解释规则外,还须满足一些个性化要求,以凸显其控制公权、保障私权的品格。对于保障当事人私权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权利的解释,可以采用扩张解释和合理范围内的类推解释方法,但原则上不宜采用限缩解释法;对于有关公检法机关职权的解释,不能采用扩张解释甚至类推解释方法;对于明确公检法机关义务的解释,应当采用扩张解释法。2014年以来,立法解释主导权的初步回归和解释文本简明化,值得肯定,但存在不当扩张权力的问题。第五章为“刑事诉讼法的语言技术”。刑事诉讼法的条文词句应当遵守形式逻辑的同一律、不矛盾律、排中律和充足理由律,法条用词、语法或标点符号不能存在错误,否则将导致法的价值难以实现,影响法的统一适用,减损法的语言之美。为保证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性,法条应当尽量用短句,尽量使用通用词汇遣词造句,避免不必要的模糊用词,适当列举但慎用兜底条款,慎用列举助词“等”字。刑事诉讼法的模糊性不可能完全消除,但现行法中部分条文存在不当的漏洞模糊、不当的用词模糊和不当的准用模糊,应当通过修改或解释法律而得以澄清。刑事诉讼法的语言应当以大众语言为主,以满足普通民众的学法用法需要,但不可避免须引入外来的专业法律术语,对于这些必要的“外来词”不能简单拒绝。定义条款有助于增强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性,但应当遵守实质规则和形式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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