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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0月,北京首放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汪建中,由于“先行买入证券、后向公众推荐、再卖出证券”,被没收非法所得1.25亿元,并罚款1.25亿元,证监会对其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撤销“北京首放”的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并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汪建中成为涉嫌操纵市场移交司法第一人,在资本市场上引起了不小的震动。在此背景下,本文以“北京首放案”为切入点,结合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特点和现状对我国现行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监管体系进行探讨,在此基础上提出相应对策和建议,以期尽快完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法律规制和监管体系,为抵御旌险能力相对较弱的中小投资者营造一个公平、透明的资本市场环境,实现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全文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案例背景介绍。本部分概述了“北京首放案”的始末,阐述了该事件所暴露出的诸多社会问题,在此基础上提炼出本文的主题,即从法学的角度对该案例所作的思考。第二部分:主要相关问题的法律分析。本部分从三个方面对该案例进行法律分析:其一,“首放”及汪建中涉嫌操纵市场。我国《证券法》77条及《证券市场操纵行为认定指引(试行)》对操纵市场行为作了相关规定,“首放”及汪建中以抢帽子交易操纵行为,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及证券交易量,涉嫌构成操纵市场行为。其二,行政监管机构没有充分发挥专业监管者的职能,对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监管低效。由于证监会对证券市场监管的重点主要是上市公司、证券公司的违法违规行为,对同样作为证券市场主体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的监管程度不够,在案件的查处上具有滞后性,并且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惩罚力度相对较弱,致使其监管低效。其三、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市场准入机制不健全,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普遍规模较小,缺少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导致机构和从业人员自身存在诸多问题,也成为证券投资咨询行业管理混乱的另一原因。第三部分:“北京首放案”的启示,即完善证券投资咨询行业的法律规制。基于第二部分的违法性和产生根源的分析,提出预防类似问题产生的对策和建议:首先,完善相关立法,在我国现行的《证券法》基础上,细化其原则性规定,针对证券投资咨询行业的特征,由证监会制定一部《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管理办法》作为《证券法》的配套规章,设立合理的市场准入制度,并建立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违法责任体系。其次,建立其他的配套制度。包括理顺监管机构关系,构建合理的监管体系,完善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制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