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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回答影响中国法治建设进程的三个基本问题:中国法治道路应当怎样选择?对过去六十年法治历程应当怎样看?我们选择和实践的法治道路是否经过论证?而上述问题的答案涉及到民本思想、民主精神、法治理想的辩证解读。源起于商周的民本思想是中国传统政治法律思想中的精华。其历史进步性根源于其蕴含的重民、利民、裕民、以民为本等元素,历史上曾造就了若干明君贤吏,出现了不少时段的清明盛世,客观上为中华民族创造辉煌灿烂的古代文明提供了价值准则和智力资源。但对民本思想的解读不应脱离特定时代,因其思想基础、法律地位、制度支撑的缺位或错位,更多是停留在开明知识分子的道德理想层面,思想威力发挥的实践空间有限。发端于古希腊的民主精神是西方政治法律文化的核心精神,其精义在于保障自由、平等和人权,其理性催生了西方现当代文明。与民本思想不同,民主精神产生之初就和法律、制度紧密结合,因而极具现实性。民主政治能够实现多数人的统治,却无法体现整体人的统治,少数人利益在民主机制中的缺位,显然与民主精神相悖。肇始于西方法治理想的基本精神在于权力控约和权利保障,如同民主精神一样,是西方文明的奇葩。法治价值实现的基础在于存在良法,良法来源于民主;历史证明,有法治无民主的状况不仅理论上可能,而且成为现实的存在。后者意味着恶法出现的可能。克服这种危险需要完善民主机制,发扬民本理想。民本思想、民主价值、法治理想三维互动才能实现善治。民本思想凸显的是官员对人民的关爱,民主思想张扬的是人民对官员的制约;没有民本精神支撑的民主制度很容易异化为多数人的暴政,没有民主制度保障的民本思想则容易演化为官员对人民的恩赐。没有民本精神、民主制度为内核的法治只具有法治外壳,不会得到民众的理解和认同。没有法治保障的民本精神、民主制度,容易滑向人治和专制的深渊。六十年来,中国的法治建设不是在复制西方理论和重走西方道路,而是以西方法治理论为借鉴,寻求法治在中国的生成方式,形成自身鲜明的民族特色,即呈现出民本与民主交织下的“特别”法治之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