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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五”期间,我国环境保护中的污染防治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绩,但是,我国环境继续恶化的总体趋势仍然未能得以有效的遏制。在大气环境保护方面,传统的煤烟型污染、石油型污染、氮氧型污染,加上新近出现的以重金属、化学品、持久性有机污染物为代表的有毒空气污染物污染,使得这种新老污染物混合型污染的格局已经逐步确立。有毒空气污染物是指以气态或气溶胶形式存在的,对人体健康具有“致癌、致畸、致突变”毒害作用的并可引发大气生态环境质量显著下降的大气污染物。有毒空气污染物是我国化学工业高速发展的副产品,其组成范围不断扩大,危害日趋严重,已成为新时期我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中足以引起重视和着力解决的环境问题。目前国内学者针对此问题在理论上的研究还不尽深入,实践中,尽管我国部分地区已经着手将少数有毒空气污染物纳入行业排放标准,但是控制目标不明确,覆盖行业不全面,控制重点不突出等弊病不断暴露,加之相关可操作性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未能有效地做出调整,现行的环境保护法律制度也尚未对其覆盖兼顾,使得该类污染物尚未进入环境准入、污染源日常监管和环境风险防范的法律规范中。本文拟从我国相关立法规定着手,力求通过对有毒空气污染物防治的理论与国内外环境立法实践进行研究分析,从而构建我国有毒空气污染物的立法防治基本架构。本文主要运用比较研究法、归纳分析法等研究方法,界定了有毒空气污染物的定义、范围和特征等基本问题;对我国主要有毒空气污染物排放和污染现状进行了分析;总结了目前我国有毒空气污染物防治的法律依据和存在问题;考察了环境标准、地方性法规取得的成效与不足;阐述了现行主要环境保护法律制度如何与有毒空气污染物防治结合与协调;并且以美国为例介绍了有毒空气污染物防控的主要措施手段与相关制度;最后从立法上加强对有毒空气污染物防治的理论研究,切实围绕我国现存的立法环境构建我国有毒空气污染物的法律框架与体系。以期为“十二五”期间全面深入推进大气污染防治的目标奠定基础,为我国相关环境法律的修订、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定提供理论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