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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在生态文明建设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环境保护法和与大气、水、土壤相关的诸多环境要素法中关于地方政府环保法律义务的规定大量存在。地方政府履行环保法律义务较之前有了很大改善,但还有很多问题需要解决,生态环境没有根本改观,迫切需要地方政府及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坚决贯彻中央和上级政策精神,不断加强环保履职的能力和制度建设,严格依法全面履行各自的环保法律义务。 本文首先阐述地方政府环保法律义务履行的学理基础,对环保法律义务、地方政府环保法律义务和地方政府环保法律义务的履行三个概念进行界定,接着提出地方政府履行环保法律义务的理论依据,即公共信托理论、外部性理论和依法行政理论,为下文的研究作理论准备。在理论支撑的基础上,较全面地总结地方政府环保法律义务在环境保护法和与大气、水、土壤有密切关联的环境要素法中的内容构成,分析义务内容对其进行类型划分。随后,总结地方政府履行环保法律义务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考察国外地方政府在履行环保法律义务过程中的成功经验。最后,结合最近出台的政策和制度设计,针对地方政府履行环保法律义务存在的问题,从加强地方政府环保法律义务的能力建设和制度建设两个方面提出合理化的完善建议。